服刑人员姚某某假释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50°c 2024-04-23
导读:罪犯关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关某某违法所得二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2021年4月23日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关某某,男,1968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经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关某某违法所得二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已履行)。刑期自2020年7月8日至2023年7月7日。2021年4月23日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启动假释程序

2022年9月8日,依据《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化审理的意见》,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对服刑人员关某某提请假释进行评议,经分监区集体评议认为:服刑人员关某某入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尊重警官,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服从劳动分配,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2021年5月至2022年7月的考核周期内获考核分1457分,折抵表扬二次。综合关某某一贯表现、犯罪情形、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等,认为该犯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关于假释相关规定,分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服刑人员关某某提请假释。2022年9月9日,六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材料根据职责经各相关科室审查同意后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委托社会调查及进行再犯罪风险评估

根据《辽宁省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狱于2022年9月12日派干警到该犯假释后居住地实地调查,对该犯假释后的生活来源、家庭状况进行了解,经了解,该犯家中有妻子、儿子、兄弟,家庭关系融洽,该犯妻子愿意承担关某某假释期间保证人责任并签订保证人保证书,表示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关对关某某实施社区矫正。监狱 按规定委托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对该犯假释后的社会危险性及社会影响进行评估调查。2022年9月14日,监狱收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评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以及“两院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规定,被告人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村的影响,建议适用假释。罪犯关某某调查评估证据材料,为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综合判断罪犯关某某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提供了有力支持。监狱还通过使用《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对罪犯关某某的罪犯的主体、主观、心理因素、客观等四个大方面、45项因素进行综合估量评分。拟假释罪犯关某某评估分为29.9分,属于低风险,可以视为“没有再犯罪风险”。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刑罚科于2022年9月14日对监区报送服刑人员关某某提请假释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关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审查。

(四)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

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科审查意见,对关某某案件进行审查,于2022年9月20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列席会议),会议认为,罪犯关某某能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有良好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且经《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经评估该犯得分为29.9分属于低风险,当地司法机关认为关某某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不存在社会危险性以及对所居住村的影响,建议适用假释。会议意见:经综合评估,服刑人员关某某暂无社会危险性,同意对罪犯关某某提请假释。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五)征求检察院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经审查并对此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员建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意见,出具检查意见书,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能够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罪犯关某某提请假释。

(六)监狱长办公会审议

2022年9月28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罪犯关某某提请假释案件,认为:罪犯关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关某某假释的决定。

(七)报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批

2022年9月28日,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报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审核。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经审查,认为罪犯关某某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罪犯关某某提请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及辽宁省凌源监狱管理分局的审核决定,于2022年9月30日将罪犯关某某假释案卷移送至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至辽宁省朝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28日,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的全面依法审查、主客观改造表现并重、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区别对待这四项基本要求,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做到认罪悔罪,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综合评估得分为低风险人员,决定对该犯裁定假释。2023年1月3日,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派出两名干警将罪犯关某某及执法文书、有关材料复印件送交当地司法机关,并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执行地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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