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某日,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接到某社区村庄搬迁工作组(以下简称搬迁工作组)的电话,称此次待搬迁的居民李某、李某甲一家在搬迁协议签订过程中,由于家庭内部始终无法就家庭财产分割及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产生了家庭纠纷,一直未签署协议。经搬迁工作组多次协调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庭矛盾逐渐激化,希望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立即指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定下调解原则:本案是因村庄搬迁激发出潜在的家庭财产分割矛盾纠纷,既要考虑矛盾的化解,又要兼顾社会影响,配合搬迁工作组化解矛盾纠纷,完成村庄搬迁。
调解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村委会调查了解李某、李某甲的家庭情况。李某、李某甲婚后育有两女一子,分别是大女儿李某丁、二女儿李某乙、三儿子李某丙;三个子女婚后成家均另立门户。全家在某社区共有3处房产:旧房一户151.23㎡现由李某、李某甲夫妇居住;新房一户(西端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162.09㎡现由三儿子李某丙一家居住;新房一户(东端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162.08㎡现由二女儿李某乙一家居住。
得知李某、李某甲的家庭情况后,2022年4月某日,调解员在街道办事处、村庄搬迁工作组的协助下,进一步深入了解纠纷背景。经了解,老人李某、李某甲对家庭财产分配安排如下:根据搬迁安置政策所置换的房屋、补助款、奖励及相关附属设施补偿归两个老人享有,因大女儿李某丁平时照顾老人多,李某、李某甲夫妇去世后,名下兑换的房子由大女儿李某丁继承;新房一户(西端头)砖混结构房屋及相关附属设施由三儿子李某丙享有;新房一户(东端头)砖混结构房屋面及相关附属设施由二女儿李某乙享有;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同承担两个老人的赡养义务。
大女儿李某丁、二女儿李某乙对两老的安排均无异议,表示尊重老人的意愿,但三儿子李某丙既不同意老人的意见,也不发表自己的看法,表示自己赶时间上班要先离开。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李某年纪大、身体欠佳需要休息,遂与各方当事人约定于次日周六再次进行调解,并趁此机会梳理纠纷情况,制定了调解方案。
次日周六上午,调解员考虑到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不便出行,通知三名子女全部到李某、李某甲所居住的老房子内进行“面对面”调解。调解一开始,李某、李某甲又重述了自己对财产的分配和赡养的诉求。听完老人的意见后,三名子女此时均不表态,都在等待听取其他家庭成员的意见。调解员见状随即从亲情等方面对他们进行疏导、教育,劝他们按照年龄次序发表意见。
大女儿李某丁表示,自己对老人的分配方案没有意见,但应由三人共同赡养,且李某乙、李某丙也应经常来看望老人,不能因自己住得离老人近就只由自己照顾老人。李某乙表示对此无异议,但李某丙仍不表态,且表示不想再谈,称现在有事要外出。三人的母亲李某甲见状,情绪立即激动起来,要李某丙当面立即陈述想法。李某丙一听也情绪激动,表示拒绝签协议,并夺门而出,调解员见状立即跟上去安抚李某丙的情绪,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调解员认为,一家人产生矛盾的关键在于李某丙对老人的分配方式有意见,但鉴于其他家庭成员在场不好当面直言。针对这一情况,调解人员又及时调整了调解方案,采取背对背的方法。调解员一边安抚老人的情绪,一边走访了该村与李某丙相熟的村民、邻居及友人,发动他们对李某丙进行劝导,将李某丙劝回调解现场。
李某丙回到现场之后,调解员将李某丙请到大门外询问其真实想法。此时,李某丙才陈述自己的想法:此次搬迁财产分配觉得老人偏心大女儿,觉得老人不公平,自己“继承”的少。调解员对李某丙的疑问进行了开导,首先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从该条款来看,赡养老人是法定义务,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平”为借口拒绝履行。接着,调解员又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在争议财产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李某甲,二人有自由处分财产的权利,也就是他们想给谁就可以给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本案中没有被继承人死亡,没有继承的事实发生,也就不涉及继承。经过调解员的劝说,李某丙逐渐意识到自己认识的误区,了解到自己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终于李某、李某甲的三个子女均当场同意共同赡养父母,并就李某、李某甲夫妇对家庭财产的分配方式达成了一致。
【调解结果】2022年4月某日,经过调解,李某、李某甲与大女儿李某丁、二女儿李某乙、三儿子李某丙达成如下协议:
1.旧房一户折算约安置房屋151.23㎡由李某、李某甲夫妇及大女儿李某丁享有,具体安置面积及政策按某区政府安置方案执行。本次某村庄安置过程中,旧房(151.23㎡)所带附属设施及有关房屋面积所兑换的款项、奖励、补偿等归李某、李某甲夫妇所有。如果李某、李某甲夫妇所选房屋,须要补给政府资金的,由李某丁负责补给政府。
2.非农户李某丁户此次搬迁的相关奖励及补偿等款项归李某丁户所有。
3.两位老人赡养由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共同承担。
4.李某、李某甲夫妇所享有的安置房屋,根据家庭内部协商,由李某、李某甲夫妇负责后续装修及管理,李某、李某甲夫妇去世后,名下兑换的房子由李某丁继承,李某乙、李某丙均无异议。
5.新房一户(西端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162.09㎡及相关附属设施由三儿子李某丙享有。
6.新房一户(东端头)砖混结构房屋面积约162.08㎡及相关附属设施由二女儿李某乙享有。李某乙户的搬迁以签订的搬迁协议为准。
经过回访,三名子女都履行了共同赡养两位老人的义务,并经常回家探望父母,李某、李某甲及三名子女均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的调解重点主要在于:调解员向当事人明法析理,用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耐心劝导,晓以利害,最终使纠纷当事人放弃了原有的偏执想法,取得了双方都满意的调解结果。
在调解此类纠纷的过程中,有一些值得注意的地方:一是此类纠纷往往涉及当事人较多,并且老人往往年岁已高,行动不便,需细心安排调解时间,尽可能通知当事人都到场,一次调解完成。二是尽可能到当事人住所地进行调解,不仅可以方便当事人,还可以起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的宣传作用,有利于扩大普法教育、法治宣传的效果。三是村庄搬迁往往涉及家庭关系,调解协议除了要符合搬迁政策的规定,还要尽可能兼顾当事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尽可能覆盖赡养义务、财产分配等诸多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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