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某,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现在海南省新康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23年9月10日止。该犯于2019年8月28日入监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9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康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该犯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6月共考核32个月,累计获表扬奖励4个。会议建议依法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10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五个月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0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王某某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审查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上交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2年11月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决定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四个月的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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