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叶某,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执行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1日作出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叶某的定罪量刑。罪犯叶某于2018年7月11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罪犯叶某于2020年12月19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1月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叶某减刑案件。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自2020年7月至2022年6月,考核期内共获得5个表扬。会议依法建议依法对罪犯叶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结果在监区内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民警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8月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叶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罪犯叶某减刑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叶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作出“罪犯叶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9月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叶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叶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12月2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叶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