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赵某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69°c 2024-04-15
导读:2019年1月7日,未成年人赵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学上课期间被同学任某踢伤眼睛。第二天,赵某在赵母、学校老师及任某家长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7日,未成年人赵某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某小学上课期间被同学任某踢伤眼睛。第二天,赵某在赵母、学校老师及任某家长的陪同下到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赵某左眼视力从1.0骤减至0.1,赵母奔走青岛各大医院医治,医生建议其到上海医治,预计医药费30万左右。赵某家庭本就经济困难,巨额医药费根本负担不起,在与任某家长及学校协商赔偿达不成一致情况下,2019年12月10日赵母向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为赵某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

承办律师接到案件指派后当天便与赵母进行了面谈。承办律师审查了赵母提供的部分医药费单据,了解了有关案情,同时指导其收集、准备证据或提供证据线索,详细分析了案件相关法律关系,解答了赵母提出的法律问题。2020年2月,承办律师在做了充分准备后代写了民事起诉状,并联系到最先为赵某诊治眼睛的社区医生,希望其可以为赵某出庭作证。随即,援助律师代为完成了线上诉讼平台的立案工作,同时向市北区人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以及对公安笔录的调查令申请。

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执意提出对赵某的视力等级鉴定到省外进行,同时作为被告之一的学校庭审中否认了原告出具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的复印件的真实性,承办律师当庭申请法院调查令调取体检表原件。庭后,赵母考虑到家庭经济状况想放弃省外鉴定的申请。承办人向其解释了不做司法鉴定的法律后果,赵母综合考虑后还是放弃了鉴定申请。与此同时承办人持法院调查令前往学校调取赵某的《山东省中小学生健康体检表》,在遇到了阻力的情况下,想尽办法取得了证据原件,同时在证人的协助下调取相关证据。2021年3月法院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支持了赵某的索赔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37392.37元。被告任某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时以赵母为被告向市北区法院起诉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

本案经过两审,历时2年,赵某的二审与赵母的另案同时进行,承办律师全力以赴应诉的同时与两案法官不断沟通,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之下,2022年5月7日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在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给付赵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4000元;2.前述款项给付后,本案事故纠纷一次性了结;3.被告撤回已向法院提起的对赵母的精神损失赔偿之诉。拿到调解协议的赵母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对市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表示感谢,并亲笔写了感谢信制作了锦旗送到了市北区司法局以示感谢。

【案件点评】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的行为也是父母素质的缩影。如果过错方家长能够有“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同理心去对待这个矛盾,就不会有后面矛盾层层升级,双方付出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越积越多,导致不可调和。作为家长理应以身作则,为自己的过错道歉是种担当。家长应当重视让孩子有担当的教育,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法律不可能顾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只有按照更高的道德标准去约束自己教育孩子,才能让孩子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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