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冼某某,男,1978年6月4日出生,广西柳城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服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19)桂0204刑初5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冼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冼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年5月20日作出(2020)桂02刑终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16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严格按照减刑法定条件、程序办理罪犯冼某某减刑案件,由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分监区召开警察会议进行集体研究
2022年7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二监区管教股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冼某某提请减刑案。经查,罪犯冼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20年6月至2022年5月止在计分考核中累计获得四个表扬,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结案通知书对冼某某罚金一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该犯狱内消费未明显超出规定额度标准,符合报请减刑条件,建议提请罪犯冼某某减刑九个月,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二)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
2022年7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10名与会警察对管教股提请罪犯冼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核。经过审核,认为罪犯冼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管教股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冼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2022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二监区报送的罪犯冼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冼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四)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8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罪犯冼某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评审。经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冼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将提请减刑意见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16日止)。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22年8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冼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五)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2年8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冼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冼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在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公示期间没有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结合驻监检察机关意见,作出提请罪犯冼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桂02刑更1254号刑事裁定,认为罪犯冼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对罪犯冼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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