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因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XX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2019年6月5日入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至2022年8月7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3月25日,依据《监狱报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湖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办公会,集体研究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案。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罪犯刘某某在2020年获得监狱级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4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4月1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刘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4月2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刘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刘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2021年11月20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刘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罪犯刘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六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2月17日,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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