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开封县某镇某村人,系退役军人,为提高生活水平,贷款购买货车,挂靠郑州某运输公司从事公路货物运输。薛某系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的供应商,薛某购买货物后出卖给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河南某铝有限公司作为买方负责卸货。2019年7月20日,薛某通过孟某运输一批货物到长葛市某镇。到达某铝业仓库后,孟某帮忙卸车,收货方叉车司机操作失误,将孟某从叉车上摔下受伤。孟某受伤后,薛某送孟某在某镇卫生院拍片检查,确认脚根骨骨折,又将孟某送到长葛市某医院,留下1000元后离开。孟某治疗16天,支付医疗费13627.83元,后又到开封市某镇卫生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498.86元,农村合作医保报销126元。后薛某与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相互推卸责任,无人理睬孟某。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孟某到河南省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长葛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申请人孟某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属于法律援助受理范围,遂受理并指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孔祥乾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孟某,同孟某进行面谈,在谈话的过程中,了解到孟某退伍军人的经历,家庭贫困,生活遭受了很多挫折,其对政府机关存在很大的误解,加上孟某不是长葛市本地人,在前期的事故处理中,孟某感觉受到了不公平对待,存在极大的怨气,对长葛市的相关行政机关存在极大的意见。同时孟某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极少,对事情的看法都是想当然,前期没人能对其进行细致的解释,沟通困难。承办律师分析以上情况后,耐心详细的为其解答疑问,因为孟某在尉氏县居住,两地较远,一般通过微信联系,不论是夜晚或者周六周日,如因特殊情况没有接到电话,发现后立即回复,随时对孟某的疑问进行解答,对其难以理解的情形进行认真分析,从情理、法律各个角度进行解释,逐渐消除孟某的误解,安抚其焦躁情绪。
因孟某是退役军人,孟某所在的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孟某的生活十分关注,多次询问本案的进程,承办律师也多次与开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顾问律师沟通交流。
经分析,承办律师认为本案的焦点和难点在于,确定孟某和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并收集固定相应的证据。受理案件之初,孟某仅有部分微信的聊天记录,并无书面的合同或者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约定的内容,在与孟某谈话过程中,了解到长葛市应急管理局处理过该事故,应当是进行了调查,可能保存相关的证据。代理人立即持介绍信、委托书到长葛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调取证据材料,因为前期孟某与该局存在误解,该局表示该部分资料不能给律师复制,调取证据存在严重阻力。但如不取得该部分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固定,后期的诉讼过程将存在极大的风险。为此,代理人向承办法官反映调取证据的困难,并向法院申请前往调取证据。法院经审查后同意调取证据,在调取的证据材料中,有薛某的询问笔录、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某1询问笔录,在场人员闫某等询问笔录等关键证据,案件事实得到充分证明。关键性证据的取得及固定为后来诉讼能够取得圆满结果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充分考虑了对方代理人可能的抗辩。
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在长葛市人民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围绕着当事人孟某是否为某铝业的义务帮工人为争议焦点进行,承办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一、根据原告孟某和“小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长葛市应急管理局调查的相关询问笔录。证明原告系帮工人,被告某铝业公司系被帮工人,原告在提供帮助时受伤的事实。二、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及病历,司法鉴定等,证明原告受到伤害的事实。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孟某医疗费、后期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鉴定检查费共计52966.72元。
判决生效后,为了能使孟某早日得到赔偿款,承办律师多次联系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代理人进行沟通,告知申请强制执行对其公司的影响以及孟某因受伤,长期不能工作没有收入,车辆按揭贷款未还等情况,孟某生活已是十分艰难,希望尽快支付赔偿款,经河南某铝业有限公司代理人向该公司领导反映,该公司积极履行判决书,直接通过银行转账向孟某支付赔偿款。孟某收到案件款后,专门来电对承办人表示感谢。
【案件点评】本案是典型的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案,事故致受援人受伤住院,受援人因身体受伤导致的痛苦,维权时的无助和无奈让受援人精神极其痛苦。法律援助及时介入,代理人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情,耐心详细多角度的解释,代理意见准确、专业,被审判机关全部采纳,全面维护了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积极帮助受援人快速得到赔偿款,使受援人得到了人文关怀,化解了各方面的矛盾,维护和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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