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某日,阿拉善左旗某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某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甲公司,由甲公司承担工人工资支付责任。乙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甲公司分批次支付全部工程进度款。2022年12月某日,工程暂停进入冬休期,工人撤出工地,但甲公司未能如约向工人支付工资。孟某等15名工人多次向甲公司请求支付工资未果,遂向阿拉善左旗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受理此案后,随即选派调解员向甲公司了解情况,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调解解决纠纷。
首先,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调解员告知甲公司,孟某等15名工人申请调解解决纠纷,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可自愿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式。同时,调解员对甲公司讲解了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势及双方享有的权利义务,甲公司相关负责人在调解员的说理下,表示愿意接受调解解决纠纷。接下来,调解员认真听取甲公司相关负责人陈述后了解到,乙公司已将工程进度款支付给甲公司,只因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无法支付工人工资。
在案件事实面前,调解员认为,本案解决关键是甲公司对解决纠纷的态度。随即,调解员就有关工资支付和拖欠工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甲公司进行说理分析。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指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甲公司须向孟某等15人支付工资,对于甲公司拖欠工人工资问题,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其支付,并可责令向孟某等15人支付赔偿金。对此,甲公司表示,公司在支付完工程材料款后,已无法支付孟某等15人工资,并非故意要拖欠。另外,甲公司表示,为了妥善解决孟某等15人工资事宜,已经做了很多工作,现已借款10万元,但距离结清工人工资还有20余万元的资金缺口。面对此情况,甲公司也很无奈,希望调解员给出一个好的解决方案。
了解上述情况后,调解员结合本案实际,调整调解思路,通过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了解到,甲公司在完成现有工程的情况下,在下年度还要继续承接乙公司其他工程项目。调解员考虑到甲公司确实无法独立完成工人工资支付事宜,遂考虑由乙公司代付剩余工人工资,代付款从下年度甲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的调解建议。梳理出上述调解思路后,调解员随即协调乙公司,说明甲公司与孟某等15名工人的纠纷情况,在调解员的劝解下,乙公司同意参与调解。
接下来,调解员向乙公司进一步说明调解方案,目前甲公司拖欠孟某等15名工人工资30余万元,甲公司已筹款10万元,但距离结清工人工资还有20余万元的资金缺口,根据乙公司与甲公司签定的分包合同,调解员提出,希望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20余万元的工人工资,代付款从下年度甲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乙公司表示,已按工程进度结清了甲公司的工程款,无法代付工人工资。对于乙公司的态度,调解员积极应对,向乙公司耐心劝解,国务院针对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出台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对甲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负有监督义务,甲公司作为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乙公司有责任先行清偿,随后可依法向甲公司进行追偿。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乙公司负责人表示,是否能代为支付工人工资,需由公司会议决定后再做答复。最终,经过调解员的努力,乙公司在考虑到甲公司下年度将继续承接项目部其他安装工程的情况下,研究并同意了代付孟某等15名工人工资的建议。
接下来,调解员对乙公司及甲公司进行沟通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先由乙公司代甲公司支付孟某等15名工人工资26.763万元,代付款从下一年度甲公司的工程款中扣除。孟某等15名工人表示同意。至此,纠纷得以圆满解决,孟某等15名工人对调解员的调解给予充分认可和感谢。
【调解结果】在调委会的主持下,为及时妥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乙公司、甲公司和孟某等15名工人三方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公司提前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6.763万元,并明确此笔款项是为甲公司支付工人工资而出借,借款偿还责任由甲公司承担;
2.甲公司承诺于2022年12月某日前向乙公司偿还全部借款;
3.乙公司将此笔借款直接发放到孟某等15名工人提供的工资卡内;
4.乙公司为孟某等15名工人支付的工资,由乙公司与甲公司在后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事后,调解员通过电话回访,协议履行良好,孟某等15名工人均已收到工资,双方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受疫情因素影响,工程项目分包、层层转包、挂靠承包、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凸显,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形成了很长的“债务链”,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屡见不鲜,本案中,调解员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平等”的原则,让双方当事人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化解矛盾纠纷的突破点,通过查找相关法律条款,提出了合理的调解方案,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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