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0°c 2024-04-03
导读:罪犯黄某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经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3856元。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黄某某,男,1978年7月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7月12日经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13856元。

该犯于2005年6月16日转监至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其盖麦旦监狱服刑改造。2006年9月28日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2010年3月13日、2012年8月2日、2017年8月15日先后3次减刑,共减刑去有期徒刑3年,刑期至2022年3月27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1年7月1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其盖麦旦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黄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黄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三年十一个月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并能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罪犯黄某某存在民事赔偿未履行,经管区民警谈话了解,黄某某愿意缴纳民事赔偿。2021年7月24日,黄某某委托外甥女吴女士将民事赔偿13856元打入其盖麦旦监狱账户,但因民事赔偿需由原判法院赔偿给被害人家属,本单位收到打款后,退还给吴女士账户。黄某某家属找到原判法院协调缴纳民事赔偿一事,原判法院作出回复,黄某某家属需要得到被害人家属开具的谅解书方能代为收取民事赔偿交于被害人家属。黄某某家属找到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不愿出具谅解书,称需要该案所有被告人都履行本案民事赔偿方可出具谅解书。经协商无果后,黄某某家属未能得到谅解书。黄某某在本次减刑中民事赔偿未能履行,但考虑该犯能够以积极的态度赔偿民事赔偿,所以经过研究谈论,黄某某其他条件符合本次减刑要求,决定对其减刑幅度进行扣减,拟报减刑幅度五个月,提交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21年7月28日,监狱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管区提请的意见,认为罪犯黄某某虽然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但能够以积极的态度向被害人履行民事赔偿,建议扣减刑幅度,符合减刑条件,建议提请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8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黄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充分,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减刑条件,并对黄某某未能履行民事赔偿问题进行了核实,证实该犯所反映情况属实,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9月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报送第三师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三师检察院作出“罪犯黄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不当。理由是:该犯现刑期止日为2022年3月27日,余刑不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建议提请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刑罚执行处提级审核意见及第三师检察院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11月24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黄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黄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黄某某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月21日,XX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黄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法裁定对罪犯黄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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