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某,1996年2月3日出生,广东省普宁市人,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年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20年1月8日起至2022年4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20年8月27日被交付至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该犯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7月12日,该犯委托亲属积极履行罚金3000元,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完毕。综上,罪犯林某某的改造表现可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2021年8月30日,广东省佛山监狱七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的条件。经过集体研究,会议一致同意对罪犯林某某提请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形成了会议记录,与会人员逐个规范签名。监区将集体评议结果形成罪犯减刑资格榜后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公示五个工作日后,2021年9月7日,广东省佛山监狱七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研究该犯减刑案件。监区长办公会认为监区全体警察对林某某案件的评议结果恰当,理由充分,同意向监狱推荐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并形成会议记录,签名存档。监区将监区长办公会结果形成罪犯减刑假释推荐榜予以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没有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广东省佛山监狱七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案件材料报送监狱广东省佛山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广东省佛山监狱刑罚执行科认真审查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案件。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呈报程序合法合规;罪犯林某某的案件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建议适当。针对审查情况,刑罚执行科全体警察召开了会议,集中讨论当批次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并形成了会议记录及审查意见,与会人员逐一签名。随后将当批次减刑、假释案件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10月13日,广东省佛山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了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审查结果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广东省佛山监狱邀请了广东省佛山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了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刑罚执行科警察现场记录。会议同意对林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评审委员会成员和驻监检察室列席人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狱将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意见形成提请榜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在完成公示程序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提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2021年10月22日,广东省佛山监狱监狱长召开办公会会议,对罪犯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林某某减刑三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11月2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林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监狱将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结果形成裁定榜在监狱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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