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纪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31°c 2024-03-28
导读:罪犯纪某某,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2016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18日调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纪某某,男,1961年2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31日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2016年5月17日交付执行,2016年7月18日调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2019年2月20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2年3月3日。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已全部履行。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

北新泾监狱二监区罪犯纪某某,入监日期2016年5月17日,减刑后刑满日期2022年3月3日,纪某某自上次减刑后改造积极性并没有减小。相反,为了早日回归社会,与家人团聚他更加努力的投入改造,虽然刑期较长,但警官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改造计划。同时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帮助其建立家庭支撑,增强改造动力。纪某某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五次,认罪悔罪等级二级,计分考评等级B级。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规定,纪某某已符合减刑条件。

2021年7月1日,北新泾监狱二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纪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纪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纪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纪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纪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查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纪某某报请减刑案卷的证据材料。监区于2021年7月7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纪某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纪某某报请减刑四个月,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1年7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罪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纪某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纪某某予以减刑四个月的建议,并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7月2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纪某某报请减刑四个月,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监狱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接受检察监督。

2021年8月13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纪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21年8月16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纪某某依法减刑四个月,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罪犯纪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纪某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纪某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纪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裁定对罪犯纪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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