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葛某某,男,1967年1月2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范县,因犯故意伤害罪经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10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4日至2021年12月13日止,于 2012年4月13日调入青海省西川狱服刑改造。2015年12月18日经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20年7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提请。2018年4月17日、10月17日,青海省西川监狱十监区二次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葛某某提请假释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了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服刑人员葛某某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认真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截止2018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三次。
2.刑期执行情况。服刑人员葛某某已实际服刑6年6个月,其实际服刑刑期和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3.认罪悔改表现情况。经与会民警集体讨论,认为服刑人员葛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民警的教育管理和劳动安排,按照《服刑人员改造行为规范》约束和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三课”学习教育中,该犯接受思想教育改造积极主动。劳动生产中,该犯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民警安排,不讲条件,不怕辛苦,积极参加劳动生产,能严格遵守各项劳动生产操作规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
4.社区调查评估。青海省西川监狱向服刑人员葛某某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寄发了《社会调查评估函》。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作出的书面调查评估意见为:被调查人葛某某具备在我辖区社区矫正条件,故我局同意调查人葛某某在我辖区社区矫正。
5.“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评估。为准确适用假释,青海省西川监狱积极探索“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规定,经服刑人员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进行评估,并出具《西川监狱假释服刑人员心理评估表》认为:该服刑人员目前情绪稳定,性格居中,人际关系良好,自我控制能力较强,遇事比较客观、冷静,对未来有良好的规划。
6.被害人谅解情况。2018年4月报请假释时,由于被害人与该犯属于亲属关系(被害人为姐夫),且谅解书为其姐姐出具,属直系亲属出具谅解书,会议认为相关证据证明不充分。之后范县司法局、葛庄村出具相关证明及谅解书,监区于2018年10月17日再次合议该犯假释情况,会议认为该犯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符合假释条件。
两次会议综合以上情况认为:服刑人员葛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在考核期内获得表扬三个,既符合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十六条“服刑人员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可以优先适用假释”的规定,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葛某某提请假释。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经公示3个工作日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刑罚执行教育科对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于2018年11月23日召开科务会,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假释建议适当。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1月15日召开会议对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服刑人员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评审意见。并将评审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书面征求青海省西平地区检察院意见,2019年2月12日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同意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的审查意见。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19年2月18日,青海省西川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研究,认为服刑人员葛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9年3月11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监狱数字法庭召开假释听证会,远程开庭审理服刑人员葛某某假释一案,监狱邀请执法监督员进行旁听。法院合议庭综合服刑人员葛某某年度计分考核卡、服刑人员假释审核表、没有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被害人谅解书、西宁市城中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和监狱提出的假释意见,认为服刑人员葛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法定假释条件,当庭裁定对服刑人员葛某某予以假释。监狱于当日派员押送该犯至社区矫正部门进行了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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