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8°c 2024-03-28
导读:服刑人员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5日,四川省达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生于1987年6月15日,四川省达县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4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处罚金10000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2011年12月15日经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5月30日送门源监狱服刑改造。2014年8月1日经青海省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满日期:2020年8月15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9月15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青海省门源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件,分监区民警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积极改造,改造态度端正,改造方向明确;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改造言行,遵守一日生活制度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学员守则,尊重教员,认真听讲,做好笔记,按时完成作业,考核中,各科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认真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民警安排,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服刑期间无亲人会见、无汇款、无来往信件及包裹,属于典型的“三无”人员,每月大帐开支仅靠监狱发放的劳动报酬和零用金,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累计消费764.2元,月平均消费在38.21元,其所判罚金10000元在服刑期间确无能力缴纳,但减刑还应从严掌握,故从严一个月。在本次考核期内获监狱表扬4次,根据以上情况,分监区民警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服刑人员吴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在分监区公示三天。

2018年9月30日,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次日在监区内进行三天的公示,公示期间后无民警和服刑人员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书、服刑人员行政奖励审批表、服刑人员具有悔改表现的单行材料等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认为,监区认定服刑人员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11月2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各监区、接见中心狱务公开查询系统和公示栏、监狱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服刑人员或服刑人员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作出“经审查,未发现提请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吴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同意提请吴某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2月27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方式依法进行了案件审理,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3月1日海北州中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开庭宣判依法裁定对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七个月。3月4日将减刑裁定书送达至该犯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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