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居民梁某在2017年9月15日被通化市冠某盛投资有限公司指派到通化热电有限公司从事放灰排渣工作,双方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2,600元。2019年4月30日,冠某盛有限公司对通化热电集团工程项目不再继续承包,对梁某等员工弃之不管。此前,冠某盛有限公司拖欠梁某2019年3月15日至4月30日工资共计3,986.6元。梁某多次催要,冠某盛公司均以不是用人单位为由拒绝支付。
2019年6月的一天,梁某向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道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当即指派该法律援助中心典殿辉律师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专门到冠某盛公司了解情况,冠某盛公司表示,梁某并非本公司工作人员,而是通化市鑫某达公司职工。因鑫某达公司不具备通化热电公司工程项目承包资质,故挂靠冠某盛公司承包相关工程。鑫某达相关工作人员以冠某盛公司员工名义在通化热电公司参与工程施工。冠某盛公司认为自己不是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相应用人责任。
承办律师认为在通化热电公司项目方面,冠某盛公司与鑫某达公司之间系挂靠关系。梁某与冠某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证、安全培训证明均由冠某盛公司出具,同时冠某盛公司为梁某缴纳保险。鑫某达公司在三方法律关系中,更多是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系冠某盛公司与梁某签订,接受鑫某达公司管理系冠某盛公司指派,故冠某盛公司为用人单位。
在与冠某盛公司沟通无果后,承办律师代表梁某向二道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同意承办律师观点,认为冠某盛公司应承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庭审中,经双方协商,梁某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冠某盛公司出具书面承诺同意与鑫某达公司对支付劳动报酬承担连带责任,鑫某达公司书面承诺支付相关劳动报酬。根据案件跟踪,相关劳动报酬在撤回仲裁申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
【案件点评】现实生活中,挂靠现象很普遍,原因各种各样,或是达不到工程项目要求资质,或是挂靠能赚取更多利润。本案中,鑫某达公司因不具备承揽工程项目资质挂靠冠某盛公司,使原本简单的用工关系复杂化。承办律师通过亲自走访、深入分析,根据所掌握证据将复杂关系清晰化,厘清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使梁某的欠薪难题得到有效破解、权利及时实现,为今后此类案件的办理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