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男,1995年12月8日生,甘肃庄浪人。2015年11月3日,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某经济损失共计33944.5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认罪服法,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并能够全额赔付生效判决中的被害人经济损失。于2016年1月15日入定西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2017年5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和甘肃省定西监狱《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经分管民警排摸,陈某某符合本批次减刑条件,甘肃省定西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陈某某犯罪情节、事后态度和入监以来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监以来的一年八个月时间里,一是能够认识过错,服从判决,且认罪悔罪态度好,经常书写悔罪和改造总结,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履行罪犯的各项义务,平时能够保持内务卫生规范整洁;二是能够接受教育,努力学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教育,作业认真整齐,各科考试成绩全部合格;同时能够发挥自己文化程度较高的优势,主动申请担任狱内教学的文化课教员,通过监区、监狱审批后,肩负教学任务,在一年半时间里耐心完成扫盲班教学十二人次,出色完成初中班一学年的教学任务;三是服刑期间具有很强的集体荣誉感,热爱集体、团结同犯,积极参加狱内各类知识竞赛和文体比赛活动,在知识竞赛、文艺汇演和狱内篮球赛等活动中,准备充分、训练刻苦、表现积极,在比赛中取得了名次,受到了监狱的表彰;四是突显出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服刑期间主动参加各类警示教育活动数次,在警示教育活动中,真诚动情,对受教育对象真诚坦白、吐露心声、悔不当初,每一次都含泪真情表达,用悔恨的心声反思自己,用真诚的声音一次次诫勉多数人,让每一个人珍惜美好生活;五是能够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和学习生产技术,规范操作设备,安全文明生产,不断学习和钻研生产技术,降低返修率,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提高单位时间产量;同时具有很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服刑期间一直担任车间义务消防员,平时能够学习和宣传消防知识,清洁维护好消防设施,在消防演练活动中均有较好的表现;确有悔改表现。罪犯陈某某能够在案发后没有脱逃,及时和同学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检查和抢救治疗,住院期间一直陪护受害人,并承担了所有医疗费用,依法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按照判决书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33944.5元;同时不忘抚平对被害人的精神创伤,陈某某并没有因为自己被刑罚入狱而自暴自弃或是满腹仇恨和怨言,在服刑期间能够主动表达歉意和经常鼓励被害人,多次通过书信和亲情电话向被害人表达深深的歉意,发自内心的慰问和关怀被害人的身体康复状况,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服刑期间“三课”考试平均成绩84分,获表扬3个,并取得创业培训证书,综合被害人刑事奖励和入监以来的实际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提出建议依法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二分监区关于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的意见,综合监狱减刑呈报相关规定和陈某某入监以来的实际表现与刑事奖励等,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幅度合法合理,并在监区全体警察和全体罪犯中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警察和罪犯提出异议,公示之后将提请减刑的建议及相关改造表现材料、证明材料等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经审查,监狱狱政管理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减刑九个月的幅度把握严谨,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查意见,组织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于2017年7月13日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警察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陈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证明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于2017年8月14日作出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监狱狱政管理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17年9月8日,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接受教育改造,能够履行全部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