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吕某某,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因组织卖淫罪经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21日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后,同案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3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7日至2024年10月6日止。于2019年8月1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3年4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东省威海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认为吕某某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没有违规违纪情况发生;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学习,努力完成学习任务;能够认真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该犯在向警官汇报时表示:“自入监以来,我能够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那些我组织的女孩们的身体和心灵造成的伤害,我的行为扰乱了社会治安,败坏了道德风气。”综合考察吕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吕某某现有表扬5个,罚金5万元全部履行。经监区评估认为吕某某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建议提请假释。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全体警察意见。经公示后未收到异议,将材料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服刑期间,按照《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吕某某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烟台市蓬莱区对其进行了调查评估,并出具了“经调查,吕开贤无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意见。且根据案卷材料证明,该犯系初犯。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吕某某能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服从管理,遵守纪律,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建议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提请吕某某假释的意见,并按规定在狱内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同时,威海市人民检察院同意监狱提请意见。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吕某某提请假释的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议,认为吕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建议提请吕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6月28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假释条件,裁定对吕某某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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