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55°c 2024-03-21
导读:周某原在安徽某县从事货运行业。2019年11月底,周某朋友张某告诉周某其有挣钱的门路,询问周某是否愿意一同去缅甸挣钱。
【案情简介】

周某原在安徽某县从事货运行业。2019年11月底,周某朋友张某告诉周某其有挣钱的门路,询问周某是否愿意一同去缅甸挣钱。几天后,在利益的驱使下,周某跟随张某及另外8人一同乘坐飞机到达西双版纳,随后先后换乘大巴车、摩托车来到中缅边境河边,再乘坐汽船到达缅甸。随后,一行十人继续换乘摩托车、面包车等一路奔波到达了位于缅甸北部的勐波。

周某等人到达后被“公司”安排在勐波的一个酒店住下,身份证全部被收走。很快,“公司”的班长潘某给周某等人安排工作,在此之前“公司”承诺周某等人每月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加提成,待遇优厚。潘某安排周某等人每人注册一个抖音账号将自己包装成有钱人,并添加各自有感情问题的好友进行聊天,进而引诱好友到“公司”指定的平台进行投资,潘某同时对周某等人进行话术培训。周某等人通过网络聊天在完全取得对方信任之后,则需将手机上交给班长左某由其实施后续诈骗行为。在此期间,周某等人一旦有人聊天效果不好或者不会聊天就会班长等辱骂。

周某在缅甸工作一个多月后,“公司”并没有向其支付工资。后周某准备离开,但被告知必须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且需承担其来缅甸的全部费用后“公司”保安才能放行。最终,周某无奈之下交纳了1万元的费用后才被允许离开该诈骗窝点,之后其再次通过偷渡的方式回到了国内。

2021年本案案发,周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被安徽省宣城市泾县公安局移送至泾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周某没有委托辩护人,根据《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泾县人民检察院向泾县法律援助中心发送《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通知为周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诈骗罪提供辩护。泾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后,依法指派安徽皖盛律师事务所谢丹律师承办该案件。

承办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在外地务工的周某取得联系,因疫情防控原因,承办人通过电话、微信等网络方式向其了解案件事实、告知其权利义务,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周某对涉嫌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其在缅甸没有诈骗成功一次,且“公司”也没有向其支付一分钱工资,反而还被讹诈了1万元才能回国。

承办律师经阅卷和认真分析案情,案涉证据可以确认周某在缅甸诈骗窝点的期限长达四十多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证据证明其出境从事正当活动的除外。”的规定,周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承办律师向周某充分释明了上述法律规定。

后承办律师向办案检察官提出周某构成自首、诈骗罪犯罪较轻,属于从犯、建议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办案检察官充分听取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提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仟元,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承办律师向周某释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分析了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分析了该量刑建议的合理性,由其自愿选择是否签署。最后,周某选择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因疫情防控需要,后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为周某办理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签署程序。

【案件点评】

本案中,承办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分析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对其是否构罪进行认真分析,同时对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进行告知,并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法律建议。本案由于当时处于疫情防控阶段,故通过线上视频方式见证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程序,有效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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