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某劳务有限公司工作。2021年11月21日,林某某在蔓金高速xxx隧道出口右洞内工作时,因木板踩断从8米高处掉下受伤,后送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红河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人民医院治疗。经金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6-10肋骨骨折和1、2、3椎体横突骨折。2022年2月16日,云南省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5月25日,云南省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林某某为九级伤残。后林某某要求与某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请求公司依法赔偿相关工伤待遇费用,遭到该公司的拒绝。林某某来到金平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林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云南红潮律师事务所邓福祥律师承办此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即与林某某会见,了解案情,并收集核实相关证据。对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复印,为林某某起草了劳动仲裁申请书,于2022年8月30日代林某某向金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劳动仲裁的相关材料。
仲裁委受理后,安排了开庭时间,受援人林某某和对方代理人按时参加庭审。双方围绕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异地就医医疗费等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
承办律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部分有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农民工劳动合同书》、云南省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云南省红河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金平县人民医院2次出院记录,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原告因工受伤住院治疗、休养的事实。
二、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8600元/月=774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原告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7455元/月=2236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九条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3个月、十级2个月。本案原告工伤认定为9级伤残。
四、原告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个月×7455元/月=96915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十级伤残为5个月,标准为云南省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原告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本案原告因三次住院共55天,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月×8600元/月=17200元与原告的伤情相对应,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3600元,还应支付13600元。
六、原告主张的在四川省旺苍县中医院治疗费用5071.44元,申请人提交票据中在四川旺苍县中医院治疗费用共计8张支付票据,因“高处坠落致胸部、腰背部疼痛”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属于此次受伤的治疗。8张票据市级支付金额为5071.44元。
最终仲裁庭庭裁决如下:由公司赔偿林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74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36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691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600元、在旺苍县中医院治疗垫付治疗费用5071.44元。共计:215351.44元。
【案件点评】该案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异地务工过程发生事故后的权利救济,案情本不复杂,法律关系清楚,县司法局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受理指派,承办人能够收悉运用《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很好地依法保护了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让受援人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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