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128°c 2024-03-21
导读:唐某因涉嫌毒品贩卖,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
【案情简介】

唐某因涉嫌毒品贩卖,于2020年5月22日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29日作出判决:唐某多次贩卖毒品共计42.93克,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一审判决后,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因唐某未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认为其符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渝司发〔2019〕18号)中规定的,“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情形,当即向重庆市万州区法律援助中心送达《通知辩护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为唐某指派律师进行辩护。该中心经审查后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秦本全承办此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联系承办法官,查阅案卷,交流案情。及时会见受援人,倾听诉求,解答咨询。据受援人陈述,其对贩卖毒品的事实无异议,但对自己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查获的一个背包中搜出的2包粉末(分别净重13.66克、16.16克)计入毒品重量不予认可。因这两包粉末并非毒品,而是调制毒品口味的辅料,不应作为毒品。

承办律师在查阅大量相似案例、认真分析一审期间形成的毒品含量鉴定报告后,向法院提出对存在争议的两包粉末进行定性定量鉴定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公安机关按要求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从争议物质中分别提取检材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两个送检物质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分别为2.6ug/mg、3.2ug/mg。

庭前会议中,承办律师提交了相似判例,并充分陈述了意见:存在争议的两包物质,与当日公安机关从唐某住处查获的其他甲基苯丙胺颜色、形状均不一致,虽检出了甲基苯丙胺成份,但含量极低。因法律上并无判定为毒品的最低含量标准规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建议将两包案涉粉末不计入毒品重量。

承办律师在庭下积极与承办检察官、承办法官沟通交流,在庭审中据理力争。最终,公诉机关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当庭同意将两包争议粉末不计入毒品重量,并建议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改判。

经过审理后,二审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部分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本案办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涉嫌贩卖毒品罪的法律援助案件。一审法院根据认定的毒品数量作出判决,但受援人对其中两包被认定的毒品予以否认,称其为调制毒品口味的辅料,并据此提起上诉。二审中,因受援人未委托辩护人,二审法院按规定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辩护。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开展工作,对有异议的粉末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充分运用刑法理论知识和法律技巧,针对鉴定出的粉末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极低的情况,提出不计入毒品重量的建议,得到公诉机关和二审法院的认可,得到改判,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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