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张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已履行完毕),刑期自2018年8月1日起至2025年7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12月6日交付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2022年3月30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改造表现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认罪悔罪,在《认罪悔罪书》中深挖犯罪根源,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痛悔不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提请减刑的考核期内,表现一直积极稳定,考核期内获表扬奖励3次,物质奖励1次。与会民警一致认为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条件,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分监区将集体研究结果,提交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一监区同日分别召开了由相关民警参加的集体合议会和监区长办公会议,对二分监区提请张某某的减刑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和审核,经充分发言和讨论研究,与会者一致同意二分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
为此,一监区将提请张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一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对减刑条件及减刑幅度的把握适当。于2022年5月26日经科务会审查,一致同意一监区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6月23日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由各相关科室及监区列席参加的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张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件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和评审,并邀请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驻狱检察员列席会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过审查和评审,作出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列席会议的驻狱检察员无异议。
赤峰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张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结论,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和罪犯会见中心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及其家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监狱将提请张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了同意对张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检察意见。为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对提请张某某减刑的评审结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意见、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8月19日赤峰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张某某的提请减刑案件进行审议,经讨论发言,会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为此,会议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审定结果,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2022年11月27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对张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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