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42°c 2024-03-18
导读:罪犯郭某某,男,1996年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郭某某,男,1996年出生,福建省南安市人,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21年2月8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2年9月,广东省明康监狱四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郭某某自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服法方面: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服法服判,安心改造,服从管教。遵纪守法方面: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认真服从警察管理,认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学习方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专心听讲、课后及时复习,在考试中取得较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劳动态度端正,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其他方面: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情形已在配合审判过程中交代并查明,判处的罚金10000.00元已全部履行完毕。由于该犯的努力,该犯在2021年2月8日至2022年8月31日的考核期内,获得表扬3次,剩余分数152分。符合减刑的基本条件。

2022年9月14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发布了《广东省明康监狱关于启动2022年第五批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通知》,四监区服刑罪犯郭某某提出减刑申请,监区依法对其进行立案办理。2022年10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广东省明康监狱四监区全体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郭某某提请减刑案,认为:郭某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无违纪情况,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明康监狱四监区建议依法对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22年10月19日,广东省明康监狱四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郭某某提请减刑案件,根据的改造表现,认为郭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法定条件,同意依法对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郭某某减刑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广东省明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郭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郭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佛山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减刑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郭某某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2年11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郭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郭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罪犯郭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12月29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郭某某减刑案作出裁定,认为罪犯郭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郭某某的减刑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上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裁定对罪犯郭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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