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6时10分许,艾某某酒后驾驶白色别克轿车,沿XX博乐市光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办公楼西侧路段,在车内低头捡手机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郝某某碰撞,艾某某在被害人自行车挂在其车头的情况下,驾车驶离现场回家躲避。当日8时许,艾某某在第五师客运小区7号楼被民警抓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后民警带其到第五师医院抽取血样。经XX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mg/100ml。2021年8月7日,博乐垦区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22年7月21日,经第五师双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郝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郝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至2021年8月4日在博州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博州人民医院出具证明书证明郝某某多处骨折。郝某某住院期间,艾某某支出医疗费126209.9元,还有部分医疗费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2143.22元未支付。2022年9月9日,郝某某委托XX众力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22年9月14日,XX众力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郝某某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两处。
因受害人经济困难,且人身损害赔偿费用计算较为复杂,2022年7月29日,郝某某的丈夫李某某来到第五师八十六团法律援助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站的工作人员耐心沟通,了解郝某某基本情况后,认定其家庭生活贫困,符合《XX生产建设兵团实施〈法律援助条例〉办法》第八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八)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规定,批准了其法律援助申请,指派XX亚桥律师事务所丁建光律师为其代理人。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受援人,并约定了会见时间,为了全面了解案件发生的全部情况,律师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于2022年8月1日在其律所会见了受援人,做了会见笔录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法律规定,详细询问郝某某及李某某案发及后续治疗经过和对案件的意见。
通过会见受援人,与办案法官沟通,承办律师对案件发生过程有了全面的了解,承办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艾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该案于2022年11月24日在XX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博乐垦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艾某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当庭宣读并出示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建议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艾某某定罪处罚。郝某某诉求艾某某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艾某某给原告人郝某某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客观存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郝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为治疗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艾某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针对法庭对于附带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中,艾某某答辩意见所提出护理费、误工费应当遵循医嘱,我们不予认可。郝某某的伤情一直在持续治疗中,因为费用问题,郝某某没有定时定期进行复查,到目前为止,郝某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按照第二次出院记录医嘱,不管住院期间还是出院以后在家休养期间,她一直需要专人护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XX众力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是2022年9月14日,受援人提交的诉讼请求护理费、误工费请求均是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2年9月13日,请法庭依法支持受援人的诉讼请求。
第三,关于伤残赔偿金,受援人向法庭举证陈述时说到是按照兵团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3226元/年的标准结合伤残等级计算的。艾某某在答辩过程中提到郝某某居住在北京北路,应该按照地方标准的观点不成立,本案在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应当按照规定,在兵团法院审理的案件应当按照兵团的标准计算。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认为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艾某某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郝某某重伤,依法应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艾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郝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费用共计568039.22元,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清偿完毕。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案情相对简单,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负责,积极发表代理意见,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经济快速发展,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日益严峻,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典型案例发人深省。许多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为了省事不去检查,并未留下相关证据,导致后续发生严重问题时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认为人身损害赔偿只需要赔付医疗费,不清楚具体赔偿事项。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就医,及时保留证据,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