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张某,男,1998年9月14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县。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9年6月19日送渝都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1月20日,服刑人员张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张某于2020年4月9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0月22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5月28日获表扬一次,2021年12月8日获表扬一次,2022年5月8日获物质奖励一次,共获表扬四次,物质奖励一次。
2021年12月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五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民警的教育下,张某能做到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合格,改造表现良好;该犯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改造任务。已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物质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2021年12月3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张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2年5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5月9日至2022年5月13日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渝都监狱于2022年5月16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渝都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罪犯张某符合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2年5月23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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