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曹某等十名农民工劳务合同纠纷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例

瑞律网整理发布 812°c 2024-03-11
导读:2020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长岭镇前某村包工头曹某某在新泰市西张庄镇某村承揽了建设农业大棚的工程,然后将该工程承包给农民工曹某进行施工。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长岭镇前某村包工头曹某某在新泰市西张庄镇某村承揽了建设农业大棚的工程,然后将该工程承包给农民工曹某进行施工。农民工曹某就参与施工的农民工报酬问题和和包工头曹某某达成了口头协议,然后召集了王某、卞某等13名农民工于2020年4月4日进场施工。后因包工头曹某某和发包方产生纠纷,农民工曹某等12人于2020年4月21日被中途遣返,仅农民工宋某留下继续看门,但是包工头曹某某没有及时结算王某等10名农民工的劳务费。

该10名农民工向新泰市信访部门进行反映,信访部门告知去新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新泰市法律援助中心虽然受理并给予援助,但是新泰市人民法院又以被告居住地不在新泰市为由不予受理。

10名农民工无奈从新泰打电话到莒县法律援助中心求助。莒县法律援助中心当班律师在电话上对曹某提供了咨询服务,并迅速对案件进行了研判,分析该纠纷不是建设合同纠纷,不能到新泰起诉,应该由被告包工头曹某所在地管辖,属于莒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范围,告诉他们可以来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依法维权。律师的解答给曹某等人吃了一颗定心丸。后曹某等10人如约来到莒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承办人认真搜集证据,明确每人的具体诉求,代理了10名农民工起诉。莒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庭审中,被告答辩受援人提供的工资计算数额不属实,应该以被告记录为主。为了证明受援人的主张,承办人积极进行举证,提交了受援人曹某记录的十位受援人的工资表和曹某与被告曹某某的微信聊天截图,证实受援人曹某于2021年9月10日将十位受援人的工资表通过微信发送被告曹某某,被告曹某某微信回复工资属实,从而证实被告曹某某应当发放给十位受援人劳务费37280元。

经过开庭审理,莒县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于2022年8月30日判决被告支付曹某等10位受援人劳务费共计37280元,10位受援人的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农民工群体相对于用工单位来说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当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该怎样维权,不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权,更谈不上运用法律来维权的技巧。

本案中,受援人有好几位是60岁左右的农民工,发生纠纷后从莒县到新泰奔波几百里路程去讨薪,事倍功半。法援律师的解答明确了案件的管辖权和维权思路,承办人进一步运用熟练法律技巧,帮助受援人打赢了官司,维护了十位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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