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周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912°c 2024-03-05
导读:周某,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6月8日,周某因头痛、鼻塞、嗅觉丧失等症状,曾三次在资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未能好转。此后,周某不得不多次到各大医院住院治疗。
【案情简介】

周某,家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2018年11月27日至2019年6月8日,周某因头痛、鼻塞、嗅觉丧失等症状,曾三次在资阳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但病情未能好转。此后,周某不得不多次到各大医院住院治疗。

周某认为由于资阳市某医院在准备不充分和时机选择不当的情况下给自己做了全麻鼻内镜手术,导致其鼻泪管损伤,造成长期溢泪的身体损害后果;在手术过程中又损伤了自己右眼内直肌和右眼下直肌,造成右眼内陷和复视的身体损害后果;在手术后住院观察治疗只有四天的情况下通知周某出院,引发和加重了鼻根部肿胀和再次感染。所以周某认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多次找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但医院以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2021年8月,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周某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资阳市某医院进行赔偿。由于自身法律知识不足且经济困难,2021年8月11日周某向雁江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指派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刘乾龙律师承办。

接受指派后,刘律师迅速与受援人周某进行了交流,详细了解案情并对相关证据进行梳理,协助周某整理证据材料,参与了第一次开庭,确定了以医疗过错要求资阳市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并向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多家司法鉴定机构都不予受理,最终法院委托四川上宽臻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上宽臻所于2022年4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一、资阳市某医院诊疗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对周某目前损害后果负次要责任,建议其参与系数为16%-20%。二、周某后续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共计50000元(伍万元)。三、周某误工日365天;护理期为住院期间护理,即137天;营养期鉴定为180日。四、周某目前面部容貌毁损符合九级残。

2022年4月25日,法院再次组织当事人开庭,承办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经鉴定资阳市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周某的损失应当按其参与系数赔付给周某。

经过鉴定和多次庭审,历时近一年时间,受援人周某终于拿到了法院调解书。2022年4月25日,雁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周某与医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医方支付给受援人周某54692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纠纷,医院在给患者诊治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本案中,由于医方在药物使用、手术时机选择、沟通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延长了周某的病程、延误了周某的治疗、加重了周某的痛苦及经济负担,导致周某后续进行了多次住院。在诉讼中周某向法院申请鉴定,经鉴定确认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涉事医院应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按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不管责任如何划分,只要医院存在过错对患者造成了损失,其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本案律师坚持这一原则,成功帮助受援人拿到五万多的赔偿款,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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