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汤某某,男,1968年02月15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汤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9月2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20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2021年1月18日入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南汇监狱二监区主管民警于2022年11月15日提出对该犯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经审查,罪犯汤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汤某某的减刑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之后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刑罚执行科对监区上报的汤某某减刑立案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22年11月19日审核通过,同意立案。
在搜集和审查该犯报请减刑的证据材料过程中,汤某某提供了金额为1万元的罚没款缴纳单据,对履行凭证进行审查后,认定汤某某在报请减刑前履行全部财产刑。监区于2022年11月23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综合考量汤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全部履行、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社会影响等因素,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汤某某报请减刑3个月,讨论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2年12月1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的罪犯减刑、假释案,科室经讨论,认为汤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汤某某予以减刑3个月的建议,并将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2月1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汤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汤某某报请减刑3个月,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提出异议,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23年1月16日,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汤某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程序合法。
2023年1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报请对汤某某减刑3个月,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示。由监狱将汤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于2023年2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2月27日,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汤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汤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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