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70°c 2024-02-28
导读:张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玻璃切割工作。2021年11月21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因玻璃碎裂割伤右手腕,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医治。
【案情简介】

张某某在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某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从事玻璃切割工作。2021年11月21日,张某某在工作期间因玻璃碎裂割伤右手腕,后被送至医院进行医治。期间,某公司为张某某进行了工伤申报并被确定了工伤等级。而在停工养伤期间,某公司停止发放张某某的工资,后张某某多次催要停工期工资无果。2022年8月,张某某来到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经审查,张某某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和条件,利辛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其申请,指派安徽臻圆律师事务所何珍珍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张某某关于发放工资证据处于不利地位:一是没有关于工资约定的书面劳动合同;二是张某某的工资流水不完整,没有领款的工资单;三是自2021年3月份,某公司将其另一员工的工资也代拨到张某某的名下,遂无法证明张某某的工资情况。援助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发现,张某某的工资大部分是现金发放的,但部分是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的形式,且代拨的工资部分也均有转账记录,核对明细后工资基本一致。经征求张某某意见后,决定从索要停工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索要经济补偿金、护理费等方面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进入仲裁阶段后,援助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被告向申请人支付5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2、原告因工负伤,被告向原告支付停工留薪期6个月工资;3、原告的保底工资为7700元人民币,经济补偿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以此为标准进行计算。而某公司抗辩称:1、张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向公司申请,张某某索要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2、公司并未不让张某某上班,且张某某受伤只住院6天,医嘱外固定4-6周,张某某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无理要求;3、提供2021年1月至12月30日的工资单,证明某公司员工的平均工资为4500-4600元。援助律师据理力争,1、提供受援人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对照《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确定受援的停工期为6个月,论证受援人索要停工留薪期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援助律师对某公司提供的工资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工资单并没有相关员工的签字,且没有工资的支付记录,无法达到某公司的员工工资为4500-4600元证明目的。2022年7月27日,利辛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受援人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193.6元,并裁决解除受援人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3161.6元及护理费929.64元,驳回了受援人索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仲裁裁决后,受援人不服裁决结果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援助律师担任受援人的一审代理人出庭应诉。援助律师向法庭提供的代理意见重点围绕经济补偿金予以阐述:某公司虽然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为张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自张某某上班以来并没有缴纳其他的社会保险,受援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和要求经济补偿金是因某公司未依法为受援人缴纳社会保险及违反法律规定不予发放受援人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经审理,利辛县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提出的代理意见,于2022年8月20日判决解除受援人与利辛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判决某公司向受援人支付经济补偿金3596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3161.6元、护理费929.64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并上诉至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律师继续担任受援人的二审代理人,出庭应诉。经过审理,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3日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拒绝执行给付义务。利辛县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为了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尽心尽力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拟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利辛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在法院、法援中心和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下,某公司向张某某支付了80059.24元的判决金额。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因工受伤,用人单位不予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引起的劳动争议的典型案件。承办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四个阶段的法律援助,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扎实完善证据链,完整展示了一起复杂的工伤休养工资待遇争议案件办理全过程,最终在法院、法援中心及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下,促使涉案某公司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这个案件的办理为工伤休养期工资待遇争议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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