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某某,男,1998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陇南市人。因犯强奸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法院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起止:2018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6日入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9日裁定减刑三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该犯自入监以来,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因确有悔改表现,定期向民警汇报改造思想,平时注重自我言行的约束,主动学习法律法规和监狱规章制度,自己遵守监规纪律,生产劳动中,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综合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
2021年3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武都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罪犯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杨某某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改造思想稳定,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综合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服刑期间无违规违纪扣分等情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获表扬2次,建议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1年3月8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并通过分监区对罪犯杨某某呈报的减刑意见,认为罪犯杨某某认罪悔罪,遵法守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1年3月12日,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议对监区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1年3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核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会议认为罪犯杨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陇南市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21年4月1日,陇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减刑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1年6月28日,监狱组织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陇南市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出席会议,与会成员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杨某某予以减刑的决定。
2021年7月19日,监狱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将罪犯杨某某相关减刑材料一并移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及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1年8月9日,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的完成了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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