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易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41°c 2024-02-22
导读:易某某本是湖北省武汉黄陂的一位村民,为补贴家用,来到武汉市内打工,受雇于武汉某家政服务公司,并由家政公司安排在武汉某医院为患者康某提供住院陪护服务。
【案情简介】

易某某本是湖北省武汉黄陂的一位村民,为补贴家用,来到武汉市内打工,受雇于武汉某家政服务公司,并由家政公司安排在武汉某医院为患者康某提供住院陪护服务。

康某于2021年1月6日因病入住武汉某医院神经外科住院治疗,于2021年1月19日转入该院心内科继续治疗。因康某年迈且身患疾病,欠缺生活自理能力,家属在医院的护工办公室与武汉某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临时陪护护理服务员协议书》,由家政公司安排易某某为康某提供陪护服务。2021年2月1日凌晨,康某被发现从病房外走廊坠落至一楼,经抢救无效死亡,辖区派出所出具鉴定意见告知单,结论为“死者康某系坠楼身亡,现无证据证明系刑事案件”。康某家属随后就起诉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家政公司与护工易某某未尽到陪护服务的义务,三名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就目不识丁的易某某,因为丈夫瘫痪、公婆年迈,家里经济困难,面对突如其来的诉讼,更是手足无措。经法官释明,易某某向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22年4月,经综合考虑易某某的实际情况,武汉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受理该申请,并指派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陈文博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易某某见面,认真听取易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诉求,随后又与承办法官及原告律师均进行了电话沟通。

针对康某家属对易某某的索赔主张及理由,承办律师提出两个核心问题:1、易某某与家政公司的法律关系该如何定位?双方是否存在劳动或劳务关系?还是说家政公司只是一个中介?2、易某某作为一名护工,其护理责任具体有哪些?其是否存在护理工作的过失?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与类似案例,首先,就易某某与家政公司的法律关系而言,家政公司对外明示护理服务收费标准,并且统一向病人收取护理费,易某某根据家政公司的指派,对病人开展护理工作,家政公司定期向易某某发放工资报酬;家政公司还有权根据客户要求随时更换护工,双方关系与普通中介明显不同。易某某应被视为家政公司雇员,其看护行为亦应被视为履行职务行为,即使由此产生了一些法律责任,家政公司应是责任承担主体。其次,就护工的护理责任而言,对于家政公司所安排的护工,因其系受家属所请,也签定了书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护工具体的职责是承担一般的日常护理责任,还是24小时的特别护理责任,自然是需要通过梳理合同条款来确定。在本案所涉《临时陪护护理服务员协议书》中,陪护一方的职责主要是负责“非专业技术性的日常生活照护服务,如:吃、喝、拉、撒、睡、就医等”。据此约定,并非要求易某某提供24小时的随身陪护,不能将护理范围理解为包括监视病人以及限制病人的自由活动,易某某作为一般陪护人员也无法预知患者康某会在深夜离开病房。因此,康某的身亡不属于易某某在合理范围内可以预见到的风险,不能以此认定易某某未尽到护理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

法院最终驳回了康某家属对易某某的全部索赔请求,本案于2022年9月份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受援人在患者住院期间护理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梳理案情,根据受援人与家政公司的用工关系、受援人与雇主签订的服务协议等,通过查询大量案例和法律法规,层层分析、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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