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某系身患多种疾病的老年人,因与何某清(何某某之父,已去世)的劳务合同纠纷来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22年1月24日,仁和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彭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彭某某的诉求是请求支付劳务费,一并提交了由村委会、镇政府盖章的经济困难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遂指派云南天外天(攀枝花)律师事务所王胜律师承办该案。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当即约见了彭某某,了解案情、仔细梳理其掌握的证据材料并进行法律分析。据彭某某陈述,何某某之父何某清自1993年开始就累计欠付劳务费。2016年9月28日,在见证人陈某某的见证下,彭某某与何某清签订《债务结算清单》,约定总债务按27000元结算,支付时限为“待何某清法院判决后一次给付”。现何某清已经死亡,彭某某年老多病,家庭经济困难,只能找何某清妻子刘某某和儿子何某某追索该笔劳务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彭某某有权依法起诉何某清遗产继承人刘某某、何某某,请求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何某清所欠劳务费用。
但承办律师分析,该案尚有三个难点需要突破:1、因该《债务结算清单》形成时间为2016年9月28日,距今已超三年诉讼时效保护期,需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尚在诉讼时效保护期。2、还需证明刘某某、何某某继承的何某清遗产实际价值足以清偿彭某某所请求的劳务费。3、彭某某提交的材料中没有何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成为难题。
对此,承办律师依据彭某某提供的线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攀枝花”“何某清”“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查找出三份裁判文书,且时间最近的一份裁判文书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结合《债务结算清单》上关于支付时限“待何某清法院判决后一次给付”的约定,该案尚在三年诉讼时效保护期内。经律师引导,彭某某提交一份协议书,证明何某清的房子实际由何某某居住占有,房子的实际价值超过彭某某主张的27000元。同时,承办律师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并协调其他律师配合到村委会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取得何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住址及联系方式,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题。至此,经过承办律师和受援人的共同努力,彭某某手中掌握的证据能够初步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自己的主张。
2022年3月3日,承办律师拟定民事起诉状并协助受援人彭某某提交至法院立案。仁和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承办律师依法提交四组证据材料:1、某居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明何某清已死亡,被告何某某系何某清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法编有关规定,何某某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原告彭某某与何某清2016年9月28日签订的《债务结算清单》以及何某清、被告刘某某自1993年起陆续向原告出具的部分《欠条》,证明自1993年开始,何某清与被告刘某某陆续拖欠彭某某劳务费且彭某某与何某清于2016年9月28日进行债务结算的事实。3、提交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攀枝花”“何某清”“判决书”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结果截图以及搜索到的三份裁判文书,证明该案尚在诉讼时效保护期内。4、提交协议书,证明何某某实际占有何某清的房子。5、何某清外貌照片。经原被告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何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彭某某欠款27000元以及自2016年9月28日起以27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件点评】本案案件事实清楚,但案涉事实时间跨度长,且因何某清死亡,导致法律关系叠加,既存在劳务合同纠纷,又存在继承法律纠纷,在审理时,又牵扯夫妻债务承担的相关问题,相对较为复杂。但承办律师凭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练掌握和对案件办理的尽心尽责,围绕法律关系抽丝剥茧组织证据,切实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围绕劳务合同纠纷,承办律师举证证明欠薪事实的同时举证证明该案尚在三年诉讼时效保护期内,是该案胜诉的关键。围绕继承法律纠纷,承办律师举证证明何某某系何某清的继承人,同时证明何某某现在居住的房屋是何某清的安置房,其实际价值超过刘某某主张的27000元债务,是该案胜诉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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