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对白某某要求儿子返还财产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91°c 2024-02-07
导读:白某某,88岁,没读过书,不认识字,家中一直由其丈夫伍某某当家,白某某与伍某某为一户,在所属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有股份20股。2003年,因伍某某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就授意其中一名儿子代为签领其名下每年所属的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并把分红存折交由儿子。
【案情简介】

白某某,88岁,没读过书,不认识字,家中一直由其丈夫伍某某当家,白某某与伍某某为一户,在所属的集体经济合作社有股份20股。2003年,因伍某某年迈体弱、行动不便,就授意其中一名儿子代为签领其名下每年所属的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并把分红存折交由儿子。2016年,伍某某因病离世,然而子女均拒绝赡养白某某,导致其生活窘迫,仍然需要靠自己种菜卖菜为生。期间,白某某多次向儿子、孙子询问集体经济合作社分红情况,要求返还2003年至2019年期间一直代为签领的伍某某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分红用作日常生活与治病,但均被儿子与孙子拒绝并恶言相向。白某某曾多次向所属的派出所、居委会请求帮助,均因属于家庭内部纠纷,多次调解无果而结案。迫于生活的压力,2021年4月22日,白某某在相关部门的引导下到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寻求帮助。

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白某某因财产纠纷造成经济极度困难,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给予其民事诉讼代理方式的法律援助,并为白某某开通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当天审批、当天指派端州区司法局公职律师廖思宝代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即向白某某了解案件情况,并着手搜集整理证据和调查取证。经向派出所、居委会、集体经济合作社组织调查得知:1.白某某丈夫已于2016年自然死亡;2.集体经济合作社2003年至2019年白某某丈夫名下股份分红的签字为其儿子;3.2003年至2019年白某某丈夫名下股份分红188892.5元已全部按时打进白某某丈夫的农商行账户;4、白某某所属居委会关于白某某与其儿子调解的情况,经两次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居委会决定终结调解。

承办律师经向白某某释法说理,征得其授权同意后,于2021年4月25日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要求白某某儿子返还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股份分红款94446.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伍某某股份分红存折;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5月19日,本案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包括受援人白某某在内的诉争各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中,承办律师对本案争议焦点,形成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2003年至2016年6月24日(原告丈夫死亡日期),该集体经济合作社20股及股份收益属于伍某某与原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与伍某某(已故)结婚多年,伍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去世,双方均为肇庆市端州区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成员,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了该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20股。根据多年《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分红明细表》中伍某某户分红人数为2人、户口簿及《某派出所户籍资料证明》等证据证明该户名下为原告与伍某某两人,且取得该股份是基于原告与伍某某均属于某经济合作社成员,属于身份权与财产权双属性权利。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股份及收益应认定为原告与伍某某(已故)夫妻共同财产,原告与伍某某(已故)均拥有某股份合作经济社股份及股份分红的收益,2003年至2016年该股份产生收益156112.5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2016年6月24日后,该集体经济合作社伍某某户(20股)中10股属于原告个人财产,2003年至2016年期间分红款的一半78056.25元属于原告所有。

伍某某于2016年6月24日去世,伍某某与原告夫妻共同财产:1.某股份合作经济社伍某某户(20股);2.该股份分红156112.5元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的一半:该集体合作经济社伍某某户(20股)中的10股,该股份分红156112.5元中78056.25元应当属于原告个人合法财产。

三、该集体经济合作社伍某某户(20股)中10股于2016年至2019年的收益16390元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2016年后该集体经济合作社伍某某户(20股)中的10股属于原告个人所有,是原告属于该合作经济社的成员的身份收益,属于身份权与收益权双重属性。因此,该10股于2016年至2019年的收益16390元属于原告个人财产。

被告应当返还原告94446.25元(78056.25元+16390元)。

1.原告与被告是母子关系,且早已分家。2003年,原告丈夫伍某某因年迈体弱,行动不便,授意被告代为签领该集体经济合作社伍某某户集体股份20股的分红,并把分红存折或银行卡交由被告,原告与伍某某并未明示或默示将股份转让给被告,也没有到某街道某股份合作经济社办理股份转让手续,该股份分红只是让被告代为签名确定分红款金额,并没有授意被告使用或赠与被告的意思表示。被告于2003年至2019年一直代为签领原告与伍某某于某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份分红款是客观事实,分红款一直存在于原告丈夫的银行账户内。

2.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典型的返还财产纠纷。原告是享有返还该股份分红款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即物权人。被告是现在该分红款的占有人,是指现在事实上管领其物但无正当权源的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支配性、排他性而衍生出来的一种请求权,其作用主要是使物权效力得到维护。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被告应当返还原告该20股份中的10股在2003年至2019年间的分红款94446.25元(78056.25元+16390元)。

被告及其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述的股份分红款是由其另一名儿子(2020年已去世)所管理,原告主张被告多年来侵占其股份分红款并没有事实依据。另外,原告多年来一直没有提出异议,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关键证据的缺失导致庭审争论激烈、双方争持不下,其中,原告提到孙子曾有代为取分红款的情况。承办律师当庭提出追加孙子为被告人,并在庭后向法院申请调取伍某某在肇庆市端州农商行10个银行账户2003年至2019年间的流水情况。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1)粤1202民调令XXX号《律师调查令》,承办律师于2022年6月3日到肇庆市端州农商行调取了伍某某在肇庆市端州农商行10个银行账户2003年至2019年间的流水情况。2021年6月22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追加原告孙子为共同被告人。承办律师通过整理2003年至2019年伍某某10个农商行账户的流水情况发现,其孙子共在伍某某银行账户提取179367.28元,2016年6月24日(伍某某离世日期)后提取129013.71元,账户剩余11886.59元。

2021年7月15日,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组织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受援人白某某在内的诉争各方均到庭参加庭审。

庭审过程中,承办律师据理力争,尽最大努力维护受援人白某某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庭主持调解,在承办律师的积极努力下,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在扣除近年来被告为原告修补房屋、添置必须生活用品、支付医疗费用等费用后,由被告共同返还63000元给原告白某某。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2021)粤1202民初12XX号《民事调解书》对和解的内容予以确认。被告当庭通过转账返还钱款给原告,母子之间也冰释前嫌、和好如初。

【案件点评】

本案是较为罕见的母亲状告儿子侵占财产的财产纠纷,作为一名88岁高龄的耄耋母亲,在晚年状告自己唯一在世的亲生儿子非法占有自己的财产,实属无可奈何之举。肇庆市端州区法律援助处收到该申请人的申请后马上指派经验丰富的律师,及时到多部门调查取证,获取有利证据,在庭审阶段获得重要支持,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困难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

该案涉及时间跨度较长,当事人年纪较大且不识字,现存的有利证据较少,同时,鉴于该案件也是特殊的家庭纠纷,家庭财产在一个家族里往往是不分你我,难以处分清楚,容易出现侵犯他人合法财产的情况。特别是在发展相对缓慢的农村地区更是如此,才会出现儿子侵占母亲多年分红款,导致老母亲年近鲐背之年需要状告儿子的情况。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充分听取受援人的讲述,及时调取有力的证据,在法律上获得最大限度的支持。同时,在诉讼中兼顾法律论证和道德说理,最后作为被告的儿子认识错误,主动返还分红款并向母亲道歉,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修复了当事人的家庭关系,使得法律成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书,法律援助成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坚固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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