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竞标,承揽了XX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某学校办公楼装修装饰工程。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约定了此项工程的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021年8月该工程竣工,经工程决算,该工程总价为1159473.64元,但被申请人某校仅支付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709978.2元,尚余工程款449495.44元至今未支付。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迫于无奈,申请XX生产建设兵团六师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立即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员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某校认为,按照工程决算价确实还有工程款449495.44元未支付,原因是超出了招投标合同价的10%,校方对此存有疑虑,认为实在难以接受。调解员通过深入交谈进一步了解到,机关事业单位一般都是通过国家的财政预算来获得经费的,年度财政预算一旦获得批准,一般情况下,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没有权利再进行更改,而且经费预算管理已经纳入了单位或部门年度绩效考核体系,特别是对工程项目经费的管理更加严格。此项工程项目虽然也在财政预算之中,但是超出了10%的工程预算,校方表示实在很为难,提出除非有充足的理由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然后追加资金用于支付预算外的支出,否则无法支付。
在了解到双方纠纷的焦点之后,调解员认为,首先是要搞清楚为什么施工费会超出合同价的10%,哪一方对此负有主要责任。为此,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的意见。被申请人某校认为,主要是因为清单漏项。清单漏项是工程造价方疏忽大意所致,虽然与学校工程管理人员业务不精、工作不细也有关系,但主要并非是学校的责任。申请人某公司认为,无论是工程造价方疏忽大意,还是发包方考虑不周,总之是多次变更设计、增加施工内容,才导致超出了工程预算;而且所有变更,都有发包方的经济签证和监理方的签字认可,所以超出预算的工程款应该由被申请人某校支付。
鉴于这种情况,调解员首先去做被申请人某校的工作,提出其既然已经通过招投标选定了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中标方,并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了承包价格和支付方式,那么就应该进行支付。工程竣工后,双方共同请有资质的工程核算部门进行了工程结算,虽然超出了学校的工程预算,但是这是由于学校招聘的造价公司清单漏项,不得已变更施工设计、增加施工内容造成的,而且每一次变更都有校方的签字和认可,所以超出工程预算的主要责任应该在于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规定:“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要的勘查、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调解员解释,这些法律规定说明,发包人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并由此产生的工程量的增加,是要追加工程费用的。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释法,某校认识到,虽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超出了最初的中标价,使工程结算总额超出学校工程预算较多,但责任确实不在施工方,而在于学校设计变更太多。但某学校提出,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实行财政预算专项拨款制度,超出财务预算的款项,学校要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批,所以还请对方公司给予谅解。
调解员据此又做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告知其学校现在已对公司超出中标价的施工费用予以认可,态度还是比较好的。但由于是预算外支出,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批,这还需要一个过程,希望申请人公司方给被申请人校方一点时间。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听后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申请人XX生产建设兵团某校欠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449495.44元,于2023年2月某日前一次性付清。
2.申请人深圳市某建设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逾期支付利息和违约金等其他请求。
双方还就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申请了司法确认。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本案是一起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建筑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款的纠纷案。矛盾纠纷的焦点是实际装饰装修费用超出了中标合同价的10%。机关事业单位目前实行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制度,特别是对重大工程项目经费的财政预算,一旦上报获得批准,任何事业单位及个人都没有权利再进行更改,而且管理比一般经费更加严格,不仅细化了经费的使用范围,还把经费预算管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体系,如果施工费超出预算确实存在着难以付款的问题。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2021年1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此纠纷中,被申请人某校接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并未提出异议,只是因为受机关事业单位预算制度的制约,无权自行处置预算外支出,所以造成迟迟不能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现象。在调解员耐心释法析理下,明确告知被申请人某校工程款的超支属于自己的责任,与申请人施工单位无关,拖欠承包方的剩余工程款应该及时支付。调解员从普及《民法典》和有关法律知识入手,有理有据地调解了双方的工程合同纠纷,既为双方节省了时间和人力物力,又消除了发包方超预算的种种顾虑,化解了纠纷,为五家渠市辖区的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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