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0年9月17出生,湖南省邵阳县人,因犯组织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2019年9月19日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2021年12月1日,服刑人员李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监区刑罚执行干事通过查阅罪犯档案、询问罪犯本人,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已获表扬三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起始时间已达到一年六个月,符合减刑条件,遂提请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
12月7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西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请李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各科考试均合格,努力完成各项改造任务,自入监服刑以来共获三次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
12月10日,监区长办公会会议经审核,同意建议依法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监区将提请李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2月15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在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对李某某提请减刑的不同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渝西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2年2月28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监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李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李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件材料一并报请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2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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