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担任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235°c 2024-01-30
导读:鸡西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系2018年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五金产品、农业机械及配件批发、零售,专业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XX。法定代表人也为张XX。
【案情简介】

鸡西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系2018年注册成立,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汽车销售,二手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橡胶制品、五金产品、农业机械及配件批发、零售,专业停车场服务,汽车租赁,自有房地产经营,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公司股东为张XX。法定代表人也为张XX。

自2019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某公司共与10余名客户签订全款购车协议,某公司收到120余万购车款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车辆,客户经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起诉后并申请执行,法院以未发现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客户王XX于2022年6月14日向法院提交申请,以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受理王XX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黑龙江省XX律师事务所为某公司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经调查发现,债务人营业地点在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现已停业,法定代表人张XX联系不上,公司印章找不到,也不能提供公司账簿。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调查,未发现债务人不动产、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另调查发现:2021年1月19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未参加年报,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向税务机关进行核实,某公司为非正常户状态,连续六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某公司取得联系。2021年5月18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吊销某公司的营业执照。

【争议焦点】

公司注册认缴出资数额2000万元,出资时间为2023年5月1日,现注册资金零到位,公司外欠债经法院判决1279620元,债务远低于公司注册资金,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律师代理思路】

本案系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财产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这是现在普遍存在的执转破案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据此,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自2014年注册资金由实缴改为认缴,放低了办理公司注册的门槛,但是很多创业者实行认缴资本注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善等等种种原因,导致公司面临破产注销。《公司法》第22条规定,注销清算时公司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需要股东根据认缴金额相应出资,直至将债务偿还为止。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法律责任。这意味着虽然是认缴制,但是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面对的风险,和实缴制是一样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情况,管理人认为债务人的债务仅为100余万元,远低于注册资金,债务人成立运营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企业,筹措100余万元应问题不大。管理人首先与债务人的委托代理人钱XX进行多次联系,告知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和解,一次性或分期给付100余万元的债务,钱XX表示认同,回去考虑一下答复。后答复称联系不上股东,无人愿意出资,和解失败。

【案件结果概述】

2022年7月28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xx破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破产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案例评析】

自2019年起,10余名债权人向某公司交付购车全款后,一直无法得到车辆,多次协商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或判决,但某公司始终没有履行判决或调解义务,债权人申请执行也未解决任何问题。无奈申请某公司破产清算,希望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鸡西中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指定我所担任某公司管理人,律师介入本案后,首先进行和解,征求意见后,委托代理人和债权人有意向和解,但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其他人员也不愿意出资,导致和解不成。因债务人没有任何财产,如果简单宣告债务人破产,终结破产程序,那么债权人将得不到1分赔偿。管理人及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驳回破产申请,让债权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赔偿。

【结语和建议】

完善《公司法》责任制度、《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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