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杨某,男,1998年8月16日出生,宁夏吴忠市人。2018年1月16日,杨某因犯强奸罪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6年6月10日止。杨某不服,提出上诉。2018年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4月11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8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12月16日。
【案件办理过程】杨某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杨某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主动学习掌握生产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按要求完成定额劳动任务。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计分考核领导小组审核,自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考核周期内,共获得4个表扬奖励。
2022年11月6日,经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认为杨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宁高法〔2020〕31号)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2022年12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科务会议审查,认为监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12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议,建议对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第十一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应将提请减刑假释罪犯名单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之规定,2022年12月14日至2022年12月20日将杨某的减刑意见在监狱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间满后,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3年1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回复:罪犯杨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提请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
2023年1月18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对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之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将案件报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考虑杨某在原判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系主犯、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表扬奖励等情况。执行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监狱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监督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减刑的意见,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杨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25年5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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