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人员后某减刑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70°c 2024-01-25
导读:服刑人员后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后某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2710.22元。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后某,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卓尼县人。后某因故意杀人罪经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8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82710.22元。于2012年6月11日交付甘肃省临夏监狱服刑。2015年10月30日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5年3月30日止),2018年5月16日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后某被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82710.22元。经临夏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民警了解后某家庭情况后得知,后某家庭条件较差,犯罪时已离婚,且与儿子和女儿关系不和,服刑改造期间与女儿很少联系,故无家属为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综合后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年龄、减刑间隔、家庭条件、社会关系等情况,监狱向后某原判一审法院寄发《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协助函》。后收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认定后某无可执行财产,经征得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同意,以司法救助的形式给付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司法救助金五万元后自愿息诉。

2022年4月16日甘肃省临夏监狱六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评议后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知罪悔罪;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自上次减刑以来无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后某为老年犯,但能够按时参加思想教育学习;后某参加劳动改造,服从民警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结余计分104分。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依据《临夏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五会五榜”制度》将会议结果在分监区公示2天,期间未收到异议。

2022年4月19日经六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对后某的提请减刑建议进行认真审核,结合后某具体改造表现,认为罪犯后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综合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确有悔改表现,同意一分监区提请后某减刑建议,依据《临夏监狱罪犯减刑假释“五会五榜”制度》将会议结果在监区公示3天,期间未收到异议。后将罪犯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甘肃监狱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提交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收到罪犯后某的减刑建议后,根据实质化审理相关要求,在法定条件审查和证据材料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到监区进行复核。通过与立案民警谈话了解、询问罪犯等形式进行了实质化审查。2022年5月16日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六监区认定后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据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证据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后某减刑建议适当,依据实质化审理“四项基本要求”,同意六监区提请后某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依据《甘肃省监狱减刑假释评议工作程序指引(试行)》相关规定,将后某减刑案件转递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科室按职责逐一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随后将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2年5月19日临夏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会议综合考察罪犯服刑期间改造表现、年龄、减刑间隔、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作出了同意提请后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依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相关规定在狱外、狱内、办公网络、会见室等地进行同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式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住监检察室作出“同意甘肃省临夏监狱对服刑罪犯后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相关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议审定。

2022年5月31日临夏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对后某减刑建议进行审议,认为后某减刑案件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据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后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通过甘肃监狱减刑假释信息化办案平台呈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2年7月20日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后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后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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