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1°c 2024-01-24
导读:2021年6月29日,张某某与林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某街道某公寓停车场的垃圾桶处因分拣垃圾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斗,在拉扯过程中林某某倒地,导致左侧股骨胫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29日,张某某与林某某在泉州市鲤城区某街道某公寓停车场的垃圾桶处因分拣垃圾发生纠纷并引发打斗,在拉扯过程中林某某倒地,导致左侧股骨胫骨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2021年7月2日,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因张某某没有委托辩护人,便通知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张某某辩护,泉州市鲤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苏清辉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到法院申请阅卷,通过查阅卷宗及观看现场监控视频了解到:

2021年6月29日凌晨,被害人林某某先用扫把击打被告人张某某手臂,后张某某出手抢夺扫把并与林某某互相拉扯,导致林某某第一次倒地;林某某起身后又拿扫把击打张某某,张某某再次与林某某拉扯扫把,导致林某某第二次倒地。随后,张某某和林某某均离开现场。同日,林某某回家后又再次出门,直至当日傍晚发现行走不便后送医就诊。在案证据显示:被害人林某某两次倒地后均是自行起身,当时疑似不存在受伤迹象;起诉书指控林某某受伤时间为凌晨,送医时间为傍晚,时间跨度较长;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林某某离开停车场时走路的姿势存在左脚用力的情况,与林某某左脚受伤的情况互相矛盾。

据此,承办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害人林某某先用扫把击打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与林某某拉扯扫把导致其倒地,张某某并不存在伤害林某某的故意,拉扯扫把也系因林某某动手在先。本案不能排除被害人林某某因倒地后引发自身旧疾导致身体损伤的可能性;起诉书指控的林某某受伤的时间和送医的时间间隔长,期间林某某又自行出门,不能排除存在其他外因导致林某某受伤的可能性。因此,本案存在合理怀疑,被告人张某某可能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在案证据完全可以认定被害人林某某亦存在过错,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却未认定。

承办律师会见被告人张某某后发现张某某系一位70周岁以上的老人,体弱多病,以捡垃圾为生,家庭经济困难。张某某能清晰回忆并如实供述案发经过,相关供述亦与在案证据吻合,但因文化水平低,其不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自己因经济困难无力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同时,张某某认为本案是林某某动手在先,亦存在过错,但起诉书中并未认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张某某年纪较大,体弱多病,已被羁押数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刑期即将届满。承办律师在与张某某家属沟通后再次会见张某某,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和承办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后,张某某表示希望能早日回归家庭,若自己做无罪辩解会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若意见未被采纳则可能增加刑期。为此,承办律师向被告人张某某告知,辩护律师具有独立辩护权,可以单独为其做无罪辩护。最终,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自己仍愿意认罪认罚,但希望辩护人为自己做无罪辩护。

本案开庭前,承办律师与案件承办法官进行多次沟通,提前向承办法官提出承办律师将为被告人张某某做无罪辩护及本案中公诉机关未认定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事实。庭审中,承办律师充分利用法庭调查阶段的提问环节还原案件事实,并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进行充分的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承办律师结合案件事实和在案证据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非因张某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林某某受伤的合理怀疑,张某某不构成犯罪;

2、本案张某某即使构成故意伤害罪,林某某存在事先动手的事实,林某某对本案发生亦存在过错。

虽然合议庭最终未采纳承办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但采纳了被害人林某某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同时也认可了被告人张某某的认罪认罚态度,依法作出相应的判决。判决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不上诉。判决生效后几日,被告人张某某也服刑完毕,与家人团聚。

【案件点评】

本案中,虽然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在审判阶段承办律师介入后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研判在案证据,认为本案存在无罪辩护的可能性。

承办律师在会见受援人本人时,其也表示看过起诉书后对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一定意见,但辩解的话会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结合受援人张某某实际情况,在张某某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利用法律赋予的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由承办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因此,导致本案存在被告人认罪认罚但辩护人发表无罪辩护意见看似矛盾的情况。虽然认罪认罚和无罪辩护看似存在冲突,但是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只能做罪轻辩护;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权虽然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但若为了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人也依法具有独立辩护权。

认罪认罚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定的一项重大制度,本质上是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因此在当前认罪认罚制度中,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和认罪认罚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并不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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