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残疾人付某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2°c 2024-01-24
导读:2021年1月16日,家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的付某某至某医院购药时绊倒,造成付某某颈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的严重事故,治疗费用高达30余万元。由于付某某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家庭收入不高,医疗费和后期的康复费用给付某某一家巨大压力。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16日,家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的付某某至某医院购药时绊倒,造成付某某颈脊髓损伤伴四肢不全瘫的严重事故,治疗费用高达30余万元。由于付某某无固定生活来源,且家庭收入不高,医疗费和后期的康复费用给付某某一家巨大压力。付某某与该医院就侵权损害赔偿多次交涉未达成合意,医院方要求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付某某因行动不便,委托其弟代理诉讼。

付某某的弟弟找到了四平市铁西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了解案件情况后,及时指派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的安玉宝律师承办该案件,承办律师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立即接待了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承办律师关注到,此案核心问题在于涉事医院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通过查阅大量法规,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该条款是对消费者的合理倾斜,但不并意味着是让经营者承担绝对的、无条件的义务,一切都要在合理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对于经营者未尽到安保义务的主张,应当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根据付某某的陈述、现场监控视频,结合案发当天的天气情况,能够证明涉事医院2号楼出口处存在门帘影响视线,以及门口通行处存在湿滑等安全隐患,上述因素是造成付某某摔倒的主要原因,涉事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在案涉事故中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付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为了让付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承办律师为开庭做了充分准备,认真研究了付某某当天事故录像、医院门口地面情况,查证了事发前后的气象数据,并细心收集了住院费用票据、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材料。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涉事医院承担70%责任,付某某承担30%责任,判决被告涉事医院支付付某某赔偿款64万余元。涉事医院在一审判决和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下,继续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2年6月27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涉事医院的再审申请,付某某与涉事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就此了结。

【案件点评】

随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涉事医院的再审申请,付某某终于从维权之难的苦楚中走出来。此案中,承办律师聚焦案件双方争议核心,通过查阅法规、走访案发地、调取监控录像等细微取证工作使辩护意见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站得住脚,这也是案件经过一审、二审乃至终审都维持原判的坚实保证。该案的判决结果是对承办律师业精于勤的办案态度以及较好的业务素质的最佳印证,同时,更彰显法律援助制度扶弱济贫,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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