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江都区某镇某村村民周某某,84岁高龄,其妻已故,两人育有三个子女。30多年前,周某某独自离家,对家庭未进行照顾。近年,周某某返乡后一直租住在邻镇,以拾荒为生。2021年,周某某视力不断下降,逐渐失明,生活无法自理。至2022年12月,因周某某付不起房租,房东将其送回老家。但周某某的三个子女认为老人独自离家30余年,未履行抚养义务,均明确表示拒绝赡养。目前,该村村干部接收了周某某,并将其临时安置在村里一间小屋内。从周某某健康状况、今后生活等方面考虑,2023年1月,该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及时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受理纠纷后,调解员首先赶赴周某某户籍所在地村委会,向村干部了解相关情况,并了解周某某本人诉求意愿。其次按照村委会提供的名单、地址、电话积极与周某某的三个子女取得联系,并进行实地走访,掌握三个子女的思想情况,经了解,3人均有意愿进行调解。调解员趁热打铁,邀请3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调解员与当事人约见,面对面展开调解工作,希望三个子女可以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经过谈话,周某某表示后悔当时的冲动离家,现在已经知错,因自己实在无力自行照顾生活起居,无奈之下才想麻烦三个孩子能够照顾自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3人告诉调解员,周某某年轻时独自离家30余年,对家庭未进行妥善照顾,今年母亲去世,也未回来治丧,因此不愿意赡养周某某。调解员确定争议焦点是今后对周某某的赡养包括就医费用和看护照顾责任问题,但考虑双方30多年没好好在一起生活,若面对面直接进行调解,可能激化矛盾,遂决定逐个进行法治宣传和思想教育后,再进行面对面调解。
于是,调解员邀请乡贤首先分别走访周某某三个子女,逐个劝解。调解员从唠家常切入,然后指出“百善孝为先”的道理。同时从法律角度指出,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九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调解员指出,赡养老人是法律规定的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且是法定义务,周某甲等3人作为子女不得拒绝履行。乡贤们也表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周某甲等3人无论有什么理由,都不能推诿,这从法理、情理上都是立不住脚的。
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和耐心的说服工作,周某甲等3人态度有所转变。调解员趁热打铁,邀请双方面对面调解,并邀请村委会、乡贤共同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批评了周某某当年抛弃家庭,没尽到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义务的错误行为。同时,也向周某某三个子女进一步说明赡养老人的法定义务,提醒他们遗弃老人的法律后果。同时也向周某某个子女表示,要为自己的子女树立正确的是非观。村委会也表示将会协助照顾他们的父亲。
终于,在调解员、村委会工作人员及乡贤们的共同努力下,三个子女放下执念,原谅其父亲。在调解员帮助下,双方就周某某的赡养方案互相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一起老人赡养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调解结果】在调解员主持下,周某某与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签订如下调解协议:
1.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共同出资聘请保姆,由保姆负责周某某的生活起居。
2.对于周某某如有突发病症出现,或者意外伤残的,由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负责出资治疗照顾。
3.周某甲、周某乙、周某丙定期看望周某某,满足老人亲情方面情感需求。
经过回访,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相较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通过人民调解解决婚姻家庭纠纷能够最大限度维系双方感情。本案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首先全面了解纠纷情况,并详细了解周某某三个子女的真实想法,然后对周某某三个子女的想法以及周某某赡养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分类,将矛盾化繁为简。其次,邀请乡贤参与调解,以唠家常方式切入,而后明之以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使得周某某三个子女转变态度,担起责任,进而顺利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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