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某,男, 1995年5月出生,中专文化,捕前系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汶川县,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7年9月27日被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月2日起至2024年7月1日止。2018年1月25日交付四川省锦江监狱执行刑罚。2021年3月19日减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11月1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一)监区报请。2022年10月1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锦江监狱一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王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4个。
2.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罪王某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2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3.财产刑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已执行完毕。
综合以上情况,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九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2022年12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罪犯王某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2022年12月29日,四川省锦江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王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罪犯王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案卷材料一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
【案件办理结果】2023年2月2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罪犯王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王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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