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对未成年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77°c 2024-01-18
导读:2020年5月4日4时2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黄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赵某与谢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前海海关路段,超速撞向路中隔离护栏,后三人摔跌倒地,谢某当场死亡,黄某、赵某两人受伤。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4日4时20分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黄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着赵某与谢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东滨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前海海关路段,超速撞向路中隔离护栏,后三人摔跌倒地,谢某当场死亡,黄某、赵某两人受伤。途经此路的出租车司机马某发现后立即拨打电话报警,随后黄某、赵某被送至医院就诊。经鉴定,黄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8.96mg/100mL;无号牌摩托车通过视频画面时的平均行驶速度范围为50KM/H-54KM/H;谢某符合生前头部遭钝性外力作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黄某、赵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一级。

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对此事故作出认定:黄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酒精检测结果:28.96mg/100mL)后驾驶尚未登记且无临时通行牌证的两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行驶速度超过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限30KM/H,实际50KM/H-54KM/H),驾驶两轮摩托车未戴头盔且违规载人,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无证据证明赵某与谢某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黄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与谢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7月8日,黄某到办案机关投案自首。当日,黄某与谢某父母、赵某达成和解,谢某父母、赵某对黄某表示谅解。2020年7月9日,黄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黄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导致发生一人死亡、二人轻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负有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该局于2020年11月24日将此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就本案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于案发时黄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6日依法通知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为黄某提供辩护。同日,深圳市南山区法律援助处依法指派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秦敏律师担任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约见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获取本案的案卷材料后,进行详细阅卷,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认真分析,制作阅卷笔录。

承办律师根据阅卷所获取的信息,制作了会见提纲。随后,承办律师联系犯罪嫌疑人黄某及其监护人,约见面谈并作出会见笔录。在会见时,承办律师向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所有证据和案件事实等问题,并且详细了解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生活条件及生活环境、日常表现等情况。

承办律师通过阅卷和会见发现:犯罪嫌疑人黄某对涉案指控罪名无异议,从始至终都认罪认罚,对自己造成的案件后果非常后悔,真诚向被害人父母道歉悔罪,且事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并赔偿了被害人,获得了谅解,同时有自首情节。根据一系列分析,承办律师制作了法律意见书,积极与检察院承办人沟通,希望通过听证程序,争取对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在承办律师的争取下,本案于2020年12月17日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听证程序。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黄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承办律师请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案案发时,犯罪嫌疑人黄某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公安机关侦查的证据显示:本案案发在2020年5月4日,而黄某出生日期为2002年6月14日,系未满18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犯罪嫌疑人黄某有自首情节。本案于2020年7月7日刑事立案,黄某于2020年7月8日自行前往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且积极配合。该自首情节在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中明确予以确认。

三、犯罪嫌疑人黄某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从本案侦查阶段到审查起诉至今,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如实陈述,真诚悔过。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得到确认,并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事实依据。

四、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第一时间与被害人家属联系,并积极进行赔偿,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黄某及其家属今后也会持续对被害人家属给予关心照顾。

五、犯罪嫌疑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

“知错能改,善莫大焉”,黄某因其年轻一次冲动行为而对他人生命造成了伤害,但其对本案已有了深刻的认识、反省与悔过。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案的关键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黄某,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所以,希望能考虑到黄某案发时尚未成年、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及今后漫长的人生道路等各方面因素,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黄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以便其今后更好地成长生活。

最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关于黄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时未满18周岁,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和解,并取得了谅解等辩护意见,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对深南检未刑不诉【2020】3XX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某不予起诉。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黄某,找到真正适合他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

在办案中,无论是承办律师,还是承办检察官,都没有机械地照搬法条,而是从情理法的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对其积极引导,正面鼓励,帮助家长正视问题,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成长生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在发挥家庭教育功能、完善学校教育、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宣传教育等方面多点发力,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加健康和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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