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阳籍居民王某(男)与李某(女)通过网络相识,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一女,长子王某甲6岁,幼女王某乙3岁。由于双方婚前相识时间短,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爆发争吵甚至一度引发肢体冲突。2022年1月,王某与李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解除婚姻关系,一双儿女由李某抚养。自2023年2月开始,王某多次前往李某家探视王某甲和王某乙,均遭到李某及其父母拒绝。双方因探视及抚养费金额问题多次发生争执且协商无果。2023年4月某日,王某前往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解决本起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在受理了此纠纷后,第一时间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调解员与王某沟通得知,李某自一胎怀孕起就辞去工作,与公婆一起全职在家带孩子。因生活习惯和教育理念不同,李某和王某及公婆经常因为各种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导致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离婚协议约定,王某甲与王某乙归李某抚养,王某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可每周接走孩子1天,并每月向李某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两个孩子成年。二人履行协议至2023年2月,李某突然要求增加抚养费至3000元,王某拒绝后,李某及其父母遂拒绝让王某探视孩子。了解本案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当即电话联系李某,得到李某同意调解的意见后,为双方约定了调解时间。
4月某日,双方当事人前往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开始前,调解员将调解原则和调解程序告知双方,并让双方当事人填写相关登记材料。经过梳理,调解员归纳矛盾焦点主要为两方面:1.确定王某需向李某支付王某甲和王某乙的抚养费金额;2.固定王某的探视时间。
“面对面”调解开始后,调解员首先与李某沟通,了解其近期拒绝让王某探视孩子的原因。李某表示,自己在家专职照顾王某甲和王某乙,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故提出了增加抚养费的要求,但多次与王某协商无果。李某同时指责王某,未尽到看护责任,曾发生过接走孩子期间,王某甲在健身器材处玩耍跌落,导致脸部大面积擦伤的情况,因此李某及其父母拒绝王某继续探视并接走孩子。王某当场反驳,认为二人应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协议,且孩子尚年幼且调皮好动,自己虽对孩子受伤有责任,但不能剥夺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
二人均态度强硬,互不相让,调解一时陷入僵局。调解员当机立断,将争吵中的二人分开,采用“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与二人进行沟通。调解员从法律角度向李某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李某阻止王某行使探视权这一行为是违法的。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对李某进行劝导,指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因血缘、收养等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并不因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现李某和王某已离婚,王某甲和王某乙的生活环境已经改变,如果又拒绝父亲的探望,可能会导致对孩子的二次伤害。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有利于父子感情交流的角度出发,都不可以拒绝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正常行使探视权。在调解员反复耐心劝说后,李某表示,同意王某继续探视孩子,但李某提出每周接走孩子1天的探视时间过长,对孩子生活规律干扰过大,不利于孩子成长,希望可以调整探视次数。
随后,调解员又向王某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结合本案,李某独自看顾孩子无固定经济来源,各项花销成本较大,随着孩子年龄增加,支出成本也逐步增大,建议王某结合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适度增加抚养费。听到调解员有理有据的分析后,王某主动表示,愿意将抚养费调整至每月2500元。
关于探视次数方面,出于对孩子更规律生活的考虑,调解员建议王某每2周选定一个周六或周日上午9时将孩子接走,晚7点前送回至李某居住地。在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劝导下,王某最终接受了调解员有关探望次数的建议,并表示在探视期间,会更加耐心、负责地看护孩子。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王某与李某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每月向李某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抚养费2500元,直至子女成年,若期间需增加或减少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
2.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的情况下,王某每2周探视孩子1天,每次见面前约定探视时间;
3.本案一次性终结,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因此产生其他纠纷。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王某已按约定支付抚养费,李某也依约继续让王某探视孩子,双方当事人对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因子女的抚养费和探望权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员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查明事实真相、明确争议焦点,灵活运用法、理、情结合的调解方式,弱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本案中,调解员通过有理有据的分析,最终让双方意识到,离婚对孩子产生的影响是重大的,双方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出发,抚养、照顾孩子,而不能因夫妻之间的隔阂与积怨,将限制非抚养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作为发泄愤怒、不满的方式。调解员适时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合理建议,妥善解决了矛盾纠纷。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