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林某某与顾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518°c 2024-01-10
导读:家住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居民林某某来居委会反映,1周前,其居住楼层对门邻居顾某某在其自己入户大门的猫眼处安装了电子猫眼摄像头,门锁也更换为智能门锁。其认为电子猫眼里面的摄像头有问题,该摄像头监控范围包含了其全家人出入楼层的必经通道,并且可以记录其家人出入时间、生活状态、携带物品以及来往客人的图片等私人信息。
【案情简介】

家住上海市宝山区某小区的居民林某某来居委会反映,1周前,其居住楼层对门邻居顾某某在其自己入户大门的猫眼处安装了电子猫眼摄像头,门锁也更换为智能门锁。其认为电子猫眼里面的摄像头有问题,该摄像头监控范围包含了其全家人出入楼层的必经通道,并且可以记录其家人出入时间、生活状态、携带物品以及来往客人的图片等私人信息。林某某认为顾某某安装电子猫眼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家庭的隐私权,遂要求对方拆除电子猫眼,但遭到对方拒绝。林某某于2023年3月某日来到居委表达诉求,要求对门邻居顾某某拆除大门上的电子猫眼摄像头。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居委会委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此案。

【调解过程】

在调解员的组织下,双方均对自身合法、合理性进行了自我陈述。顾某某认为其家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虽有监控功能,但其仅用于监控其自家门口的安全,无刻意窥探他人的隐私的意思,因此这是自己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并且该电子猫眼的生产厂家及出售商家均是具有生产和销售资质的商家,他将电子猫眼安装在自家门上,没有超出邻里相邻关系的合理界限,并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林某某无权要求拆除。林某某则坚持认为电子猫眼的摄像头监控范围包含了他出入楼层的必经通道,并且可以记录其家人出入时间以及来往访客等私人信息,因此安装电子猫眼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其隐私权,坚决要求顾某某予以拆除。在了解了纠纷双方的主张后,调解员决定深入现场核实相关情况。

在当事人的带领下,调解员来到顾某某的家中,经过当事人的许可,调解员对该猫眼进行观察测试。经过观察测试,调解员发现,该电子猫眼安装于林某某家正对门,属于市场上某一品牌旗下的高清标准版猫眼,具有高清摄像头、5米红外夜视、PIR人体检测告警、智能通话等功能,由于本案当事人两家相邻且距离较近,因此电子猫眼会自动记录抓捕人物图像,并通过无线网络将自动记录的人物图片及人物的出现时间上传至该猫眼品牌旗下的客户端,且该信息能被系统长期保存。

调解员在了解完客观情况后,再次找到顾某某进行悉心调解,耐心普法。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顾某某安装的电子猫眼虽然无意收集林某某的个人信息,但其安装的电子猫眼却能同时将林某某家门口处纳入拍摄范围,实时记录林某某及其家人的出入时间、生活状况、携带物品等信息,已经构成了对林某某及其家人进行持续性、高强度、近距离监视拍摄的结果,无疑已经收集了他人的个人信息乃至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因此,林某某产生相应的担忧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顾某某安装电子猫眼的行为虽然是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在无形中也侵犯了他人的固有权利,本案双方当事人作为邻居应当互相体谅彼此的心情,设身处地换位思考,不能滥用自己的权利去侵犯他人权利。经过调解员耐心讲解法律和深入的分析,顾某某认识到了自己存在的问题,愿意与林某某进行协商,妥善解决此次纠纷。

调解员立即趁热打铁,约林某某来到调解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员的引导下,顾某某主动向林某某表达了歉意。调解员适时劝解林某某,表示远亲不如近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顾某某能及时认错,态度良好,希望林某某能够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帮助顾某某适当分担一部分损失。经过调解员多番沟通,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愿意为团结邻里关系,降低双方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而互谅互让。最终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就此次纠纷达成了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双方接受并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如下:

1.林某某现场补偿顾某某人民币200元;

2.顾某某拆除电子猫眼,并删除之前云端存储的监控录像;

3. 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不再申请司法确认,双方今后无涉。

事后经回访,调解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已认真履行了调解协议的约定,当事人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发展进步,人们的安全意识逐渐增强,近年来,因安装电子猫眼引发的纠纷不断爆发。

一方面,本案调解员深入实地调查研究,为本案的顺利化解奠定了客观事实基础;另一方面,调解员通过释法明理让当事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妥,做出拆除电子猫眼的让步。在此基础上,调解员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补偿顾某某的财产损失,做到了情法理相结合,巧妙地化解了邻里间的纠纷。

睦邻友好历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倡导的美好风尚。民法典提出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的十六字原则正是对这一传统美德的法规化体现。调解员秉持这一原则,引导纠纷双方正确行使权力,打开心结,回归睦邻友好,促使一场新型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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