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17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林某某犯诈骗罪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20年9月27日林某某谎称其表弟李某某有关系可以让已涉嫌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儿子判处缓刑或撤案处理,虚构疏通关系需要费用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被害人丈夫现金11700元,并通过其支付宝向李某某支付宝账号转账,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害人儿子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被害人以没有实际达到所承诺的事项向林某某追要现金11700元,林某某通过支付宝向被害人退还5000元。2020年12月24日,被害人追要其余钱款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林某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5日被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1年8月25日被人民法院监视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的规定,2021年8月30日,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人民法院通知瑞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林某某提供辩护,指派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胡江洋办理此案。
胡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于2021年8月31日开展阅卷,对案件事实有了初步了解:1.起诉书指控受援人通过虚构疏通关系需要费用的事实骗取钱财的犯罪事实;2.受援人已退还被害人部分钱财;3.受援人主张自己没有诈骗行为,是被害人让自己联系表弟李某某帮忙疏通关系,11700元是李某某说疏通关系所需的费用花销,款项也在收款当日即转给李某某。
胡律师在初步了解案件事实后会见受援人。受援人情绪激动,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没有诈骗行为,只是基于朋友情谊替被害人向自己表弟李某某传话,被害人希望李某某能帮被害人儿子疏通关系,而自己从头到尾未有获利想法,疏通费用也都是李某某通过自己向被害人主张的。胡律师细心听取受援人陈述后针对关键事实部分询问其是否有证据可以证实,受援人更是激动的播放了其与李某某通话录音。胡律师认真、耐心的听完了全部录音后,发现本案关键点在于李某某,李某某此前证人证言内容与现通话录音所反映出的事实存在重大出入,而录音内容却能与受援人主张的事实相应证。在距离开庭日期不足2周的急迫时间下,胡律师第一时间将提交视听证据所需具备的证据形式详细向受援人讲解,并协助受援人在庭前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提供该份录音证据。
庭审时,胡律师做出无罪辩护思路,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本案起因是被害人基于与受援人之间多年的朋友关系而主动向受援人提出要求其帮忙联系他人疏通,且受援人林某某在取得被害人现金后即当场全款转给李某某,所需款项的金额同样是李某某向林某某主张的。可见受援人从一开始就没有要占有被害人财务的意图,且款项也并非由受援人所掌控。2.受援人没有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去骗取财务行为。整起案件负责疏通关系的人是李某某,受援人仅是进行传达两方对话,而受援人庭前提供的录音及李某某的证人证言中明确可知受援人是按被害人的请求将相关情况告知李某某,而李某某在此前以及事发后对受援人的说法均表示有进行疏通关系。可见,受援人林某某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更没有以虚构事实的行为去骗取。综上,被告人林某某依法不构成诈骗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双方对证人李某某证言存在重大争议,且庭前提交新证据,故择期重新开庭。此后,公诉机关针对事实情况进行重新补充侦查,特别有关李某某的证人证言部分,进行收集提交。2022年3月17日人民检察院因本案证据发生变化撤回对受援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准许公诉机关撤诉的刑事裁定书。
【案件点评】本案焦点在于受援人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以及相应证据收集。本案从2020年12月案发,到2022年撤诉结案,历经一年多时间,受援人始终坚称自己无罪。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案件后,认真开展阅卷、会见等工作,发现了案件关键证据,并协助受援人依法提交办案机关,依据法律和案件事实,提出无罪辩护意见。最终本案以撤诉处理,援助律师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有效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