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某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2005年12月2日,刘某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浙刑二终第1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06年1月24日送监狱服刑改造。
2008年4月21日,经XX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八年,刑期自2008年4月21日至2027年4月20日止。2010年2月3日、2011年7月29日、2013年1月30日、2016年3月17日四次经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合计减去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案件办理过程】2018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XX兵团第七师高泉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刘某某提请减刑案。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按时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经统考各科成绩优良,生产劳动中能服从民警的分配,遵守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劳动,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考核期内,连续五次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计分考核名列分监区第一名。经分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刘某某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刘某某提请减刑,报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8年7月2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对刘某某呈报减刑,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刘某某减刑材料后,对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刘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完成审查后,将刘某某减刑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8年8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XX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人员列席,对刑罚执行科提交的减刑建议进行评审,经评审一致同意后,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监狱民警或者罪犯提出异议。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检察机关审查同意,监狱评审委员会将刘某某的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9月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提请减刑,并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移送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检察分院。
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后,于2018年10月10日将刘某某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无民警或者罪犯对刘某某提请减刑提出异议。2018年10月25日,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在高泉监狱召开庭审会,高泉监狱刑罚执行科民警代表执行机关宣读提请减刑建议书,并说明主要理由,XX兵团检察院第七师分院派员参加庭审,并发表同意刘某某减刑的检察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经XX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8年11月7日作出裁定,对刘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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