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吉阳区李某与王某合同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464°c 2023-12-28
导读:三亚市吉阳区的李某与王某为同事,2020年6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20000元。王某承诺每月会支付李某500元利息,直至20000元欠款还清,李某同意借款,并要求王某将利息承诺写在借条当中并签字。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某按照每月500元的利息标准支付给李某共2500元。
【案情简介】

三亚市吉阳区的李某与王某为同事,2020年6月,王某因急需用钱向李某借款20000元。王某承诺每月会支付李某500元利息,直至20000元欠款还清,李某同意借款,并要求王某将利息承诺写在借条当中并签字。2020年7月至11月期间,王某按照每月500元的利息标准支付给李某共2500元。但2020年12月王某离职后,便停止每月向李某支付利息,前期李某找王某索要利息时,王某均找各种理由推脱,后期便不再接听李某电话。李某无奈于2021年5月某日,向三亚市民商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希望能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此事。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此案后,委派调解员对案件展开初步调查。调解员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得知,李某希望通过调解让王某立即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3000元,如果调委会的介入无法使王某还钱,其将去法院立案起诉。

随后,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到了王某,将其约至调委会面对面沟通。王某表示,因先前急用钱才向李某做出了每月500元利息的承诺,后因其失业缺乏经济来源,已无力偿还每月500元利息。此前王某找李某协商多次,希望能更改欠条中的利息条款,其会尽快还清债款,但遭李某拒绝。出于无奈,王某自2020年12月离职后,便不再向李某支付利息。由于经济困难,王某表示,的确难以支付利息,但李某若是愿意,其保证每月最低还款1000元。

了解事情经过后,调解员梳理了本案争议焦点:王某所签字的借条中,每月500元的利息是否合理合法,李某自2020年6月开始,借给王某的20000元欠款本金加利息累计金额应还多少才是合法合规的。

调解员经过认真的调查了解,基本掌握了纠纷情况并梳理清楚案件的争议焦点。2021年7月某日,调解员将纠纷双方约至调委会进行现场调解。

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特点,调解员认为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式较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于是将纠纷双方分开,逐个进行谈话。调解员对李某表示,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规定,并非可自行决定收取多少利息。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8月20日起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李某与王某二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如果超过欠条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那么李某的行为将涉嫌放高利贷。

听了调解员的普法解说,李某连忙询问调解员,其与王某约定的每月500元利息是否合法,调解员告诉李某,2020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四倍则为15.4%。王某所签的借条中每月需支付利息500元已超出了本金20000元年息15.4%的规定,所以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利息约定属于无效条款。

经过一番明法析理,李某沉默不语,调解员继续趁热打铁,表示王某离职后断了经济来源,所以才无法立即偿还所借欠款。王某后期不接电话确实有错,但也是因为不知该如何面对李某的催款才出此下策。根据目前的情况,王某依然还款困难,李某即便施压恐也难以立刻收回欠款。与其这样相互对抗,不如一起协商想办法解决此事。

经过调解员几番耐心劝导,李某表示,不再要求王某支付利息,且愿意与王某一起想办法解决此事。

调解员又与王某进行沟通。调解员告诉王某,欠李某20000元是既成事实,李某催还欠款亦为顺理成章。王某作为欠款人,偿还欠款是义务,不能以经济困难作为欠债不还的挡箭牌。另外,私人借贷一定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对他人做出利息承诺。不能因为急借钱就随意立“保证”,承诺给他人高额利息,这样既不合法,又徒增将来的还款压力。经过调解员的劝导,王某意识到了先前的所作所为确有不妥,表示今后会管理好自己的财务收支,没有紧急情况不会再管他人借钱;就算有急事借钱也会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上,不会再轻易承诺高额利息。王某表示,近日已找到收入还算可观的工作,愿意分期将2000元欠款还给李某。

经调解员的撮合,纠纷双方又直接面对面进行了磋商,最后李某同意王某提出的分期还款计划。双方在友好的氛围下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确认欠李某20000元欠款;

2.王某已支付李某2500元利息,现李某自愿放弃额外的利息诉求;

3.王某将分5期偿还欠款:自2021年8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每月30日前王某支付给李某4000元;

4.如王某未按时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李某可要求王某一次性还清剩余所有款项;

5.李某在收到所有款项后,不得再就本案纠纷向王某主张民事权利。

经回访,双方均对调解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时下,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借款方由于急于拿到借款往往随意承诺高额利息,并不考虑后期的还款压力,故还款时极易发生反悔赖账的情况。本案中,王某因为急于拿到借款,向李某承诺高额利息,而李某被高额利息所诱惑,便借给王某20000元。调解员以高额利息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基点,把控整个调解的全过程,在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基础上,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平台公平、公正、客观的第三方优势,采用援引法条和以案释法的方式,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赢得当事人信任,最终取得双方都满意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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