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鲍某某等人与傅某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802°c 2023-12-22
导读:2021年7月上旬,傅某某带领施工队在义乌市某公墓区平整时,不慎把鲍某某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坟墓(以下称“祖坟”)毁坏,造成两具骸骨失落,四具骸骨混淆不清。鲍某某一族知晓此事后情绪激动,要求傅某某处理及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引发争议,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上旬,傅某某带领施工队在义乌市某公墓区平整时,不慎把鲍某某曾祖父母、祖父母、父母的坟墓(以下称“祖坟”)毁坏,造成两具骸骨失落,四具骸骨混淆不清。鲍某某一族知晓此事后情绪激动,要求傅某某处理及赔偿损失,双方因此引发争议,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受理此案后,向傅某某、鲍某某等人了解事件发生情况,并做好鲍某某等人的情绪安抚。鉴于鲍某某一族人员众多,调解员建议其统一意见,选派代表参与调解。经推选,鲍某某族人推选鲍某某为代表,并出具特别授权委托书。

经调查:傅某某施工的工地项目为一处废弃公墓群,由于其他家族已将祖坟搬迁至生态公墓内,搬迁遗弃的棺木、砖块等废弃物引发村民不满,村民多次向村委会反映,建议平整公墓,优化环境。经招标程序,傅某某中标,负责平整该废弃公墓群。2021年7月上旬,傅某某带领施工团队作业时,误将鲍某某家的六座祖坟当成已搬迁的空坟,不慎损毁,造成两具骸骨失落,四具骸骨混淆不清,已无法分辨。事发后,傅某某等人停工,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此事。

调解过程中,鲍某某提出,傅某某作为平整项目负责人,对可能损害祖坟的平整行为存在放任的心态,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的影响较为恶劣。虽然涉案公墓区中的部分坟穴已迁葬,但现场仍零散分布着一些完整的墓葬。傅某某作为平整涉案公墓区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动工前,有义务事先了解并掌握该地块中仍有亡者的坟穴数量。傅某某在未提前勘察现场并明确具体平整区域的情况下,贸然进场施工导致涉案祖坟被毁。同时,鲍某某表示,家人在得知祖坟被毁后,认为亵渎了祖宗,精神上遭受极大压力,均要求傅某某重新将骸骨安置,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害共80万元。

傅某某承认平整施工损坏了鲍某某家的祖坟,承认自己确有过错,但提出鲍某某的赔偿诉求明显不合理,80万元赔偿要求超出其经济承受范围。

调解员经梳理分析,认为化解纠纷的两个关键点是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结合案情,调解员告知傅某某,其施工队伍毁损鲍某某家的祖坟,侵犯了鲍某某一族的民事权益。祖坟作为特殊物,需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建造,因此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鲍某某一族有权要求傅某某赔偿相应损失。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调解员据此分析,鲍某某家的祖坟对于鲍某某一族人而言,属于具有重要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寄托了生者对死者的哀思,鲍某某等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合法合理的。傅某某对调解员的阐述表示认同,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妥善安置被毁祖坟。

接下来调解的重点方向在于赔偿金额。调解员决定以“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帮助鲍某某等人解开心结。

调解员向鲍某某阐明,傅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损坏祖坟,对其以后的项目承包也会造成影响,且傅某某并未因毁损祖坟得利,双方也素无来往,因此从主观上分析,傅某某不太可能存在故意损毁祖坟的主观恶意;此外,祖坟被毁主要是因为施工人员对情况不明,操作疏忽,傅某某在得知涉案坟墓被毁后,第一时间就停止施工并告知鲍某某,妥善保护了事发现场,从客观上看,其承担责任的态度真诚坦率,避免了损害的进一步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调解员指出,其向傅某某主张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于法有据,建议综合考虑傅某某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及傅某某的主观意图、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适当降低赔偿诉求。在调解员的劝导下,鲍某某同意重新计算赔偿金额。

帮助双方梳理完责任后,调解员着手解决具体操作的问题。调解员认为,由于两具骸骨失落,四具骸骨混淆不清,传统的土葬方式已经不适用于鲍某某一族祖坟。调解员根据《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第五节优化殡葬管理和服务第一款关于“积极推行火葬区骨灰撒海、撒散、植树(花、草)、立体存放、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和土葬改革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占地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型墓位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规定,找到了安置思路,建议鲍某某将祖坟移至义乌市某生态公墓园,对祖先的遗骸进行集体树葬,既可让祖先入土为安、以便寄托哀思,又可以绿化环境、为后代造福;针对重新下葬事宜,调解员建议鲍某某按当地风俗习惯筹备葬礼用品,同时宴请族人及亲朋好友前来参加。鲍某某随即同意调解员的建议,并提出与此有关的家族人员有80户,预计整个葬礼费用约10万元,希望傅某某承担葬礼所有费用。傅某某表示同意,但表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希望能分两次履行。对此,鲍某某表示同意。

同时,鲍某某要求傅某某承担3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双方经过反复协商,最终就每户人家人民币3000元,80户共计24万元的金额达成一致。就此,一起涉及祖坟损毁的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结果】

2022年7月下旬,双方当事人在调委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鲍某某代表族人将祖坟中的骸骨于2021年8月某日前搬迁至义乌市某生态公墓安置。

2.傅某某赔偿当事人鲍某某公墓搬迁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共计34万元,分两次履行。本协议签字生效后,当场支付鲍某某20万元,余款14万元在公墓搬迁后,一次性汇入鲍某某账户。

3.本协议双方签字按手印(盖章)后生效,不得反悔,若再有其他族人就同一事件主张任何权益,均由鲍某某自行处理。

协议签订后,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经回访,协议已履行,双方当事人均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祖坟受损引发的矛盾纠纷,受害方情绪激动在所难免,且牵扯到的人员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为了避免双方产生更大的冲突,需要调解员拥有清晰的调解思路,缜密的逻辑思维,抓住纠纷的重点,及时找准切入点。

本案能够妥善化解,有以下两点:一是析法明理,公平公正。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运用法律条款说服双方当事人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调解员仔细梳理现有的法律,明确侵权方应承担的责任,同时对被侵权方不合理的赔偿诉求予以劝解,逐渐缩小金额差距,最终达成妥善解决方案。二是寻求共鸣,协助化解。祖坟是后代追忆、祭祀祖先的特定场所,毁坏祖坟是农村风俗中的大忌讳,调解员以“公序良俗”为切入点,重点突出自古以来中国人崇祖的文化传统帮助双方达成共识,有效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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