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韦某等6人是北海市某公司职工。2017年9月26日,韦某等6人为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讨要社会养老保险以及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到北海市劳动人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委会立即向某公司了解情况,公司认为:企业近年来经营亏损严重,无法为韦某等6人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对韦某等6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无意见,但认为本公司在经营管理中没有给辞职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惯例,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表示同意调解。
【调解过程】
为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展开,调解员在调解前开展了广泛深入的前期调查,了解到韦某等之所以提出辞职申请,是因为该公司长期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接到辞职申请后,某公司既没有为韦某等人补缴社会养老保险费,也没有为韦某等人办理辞职手续。经过细致的调查,调解员发现该公司一边声称企业因连年亏损无法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另一边却为公司添置客运车近百辆。显然,该公司留足了企业的发展资金,经营亏损是假,法律意识淡薄、忽视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真。
在了解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调解员决定首先找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办公室主任进行沟通,提出了几点意见:一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是企业恪守契约精神的需要,更是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履行的义务;二是列举了以往承办的类似案例,说明不为职工买社会保险不仅是违背原则的问题,更是一种违法行为,企业不仅会受到严重的声誉和形象损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公司发展必须奉行“守法经营、诚实信用”原则,单凭克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是难以获得长远发展的。该公司领导听后态度有所转变,向调解员提出 “给一些时间召开会议进行讨论”的要求。
十多天后,某公司主动联系调委会,表示愿意为韦某等人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但希望韦某等人放弃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调解员认为,要求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权利,权利可以主张亦可以放弃。经与韦某等6人沟通,调委会于2017年11月7日再次召集韦某等6 人与某公司进行调解。
在调解会上,调解员详细地解析了此次案情以及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阐释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和《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规定,说明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企业应尽的法律义务。在解析法律条文后,又从情理角度出发,阐明企业和员工的关系从法律上看是劳动关系,但其本质是鱼和水的关系,企业经营者切不可“涸泽而渔”。最后,希望双方识大体顾大局,相互理解,在和谐互利的前提下解决问题。听完调解员一番恳切言辞,某公司代表首先主动向韦某等6人表示歉意,承认公司没有依法为他们缴纳养老保险是错误的,请求潘某等6人谅解。公司代表诚恳的态度,为纠纷的解决创造了良好的氛围,潘某等6人也心平气和地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同意自愿放弃经济补偿金,但希望公司能够补足6人的养老保险,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达成人民调解协议
1.某公司在2018年2月31日前为潘某等6人办理辞职手续,购买社会养老保险;
2.潘某等6人同意放弃经济补偿金。
至此,这起劳动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该起纠纷能顺利调解,关键在于调解员事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获取某公司经营亏损是假,逃避责任是真这一关键信息。人民调解不是单纯被动的调解工作,有时为了把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需要主动出击,进行深入细致地调查取证,获取准确的信息,才能在调解时把握问题关键,顺利解决矛盾纠纷。
2024-11-07319
2024-11-07702
2024-11-07287
2024-11-07164
2024-11-07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