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瑞律网整理发布 720°c 2023-12-21
导读:服刑人员王某某,男,安徽省阜阳市人,1953年6月出生,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为2015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投送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白湖分局”)梅山监区内设一监区服刑。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安徽省阜阳市人,1953年6月出生,文盲,农民。因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起止为2015年6月10日至2021年6月9日。判决生效后被告投送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下简称“白湖分局”)梅山监区内设一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一)提请鉴定情况

王某某患有脑梗后遗症,右半身肢体偏瘫,日常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白湖分局梅山监区安排专人进行护理,改造期间王某某多次外出住院治疗。2018年1月12日早晨,王某某起床后如厕时浑身冒汗,起身后又瘫倒,经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右侧小脑出血,且病情趋于恶化,当日安徽省庐江县人民医院下达病危通知书。

2018年1月12日,鉴于王某某病情情况,经研究,白湖分局梅山监区内设一监区建议提请王某某保外就医病残司法鉴定。同日,白湖分局梅山监区研究决定提请王某某保外就医病残司法鉴定,并将提请鉴定委托书等材料提交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审查并报经分局领导同意后,将王某某提请保外就医鉴定材料提交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年1月12日,安徽省监狱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王某某病情鉴定结论为:1、右侧小脑出血术后;2、高血压3级很高危。

(二)社区影响评估及保证人情况 

2018年1月18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司法局A司法所出具的评估意见为:通过对王某某所在村委会干部及部分群众调查走访了解,经司法所研究综合调查结果,建议对王某某实施社区矫正。2018年1月23日,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综合评估意见为:“同意司法所意见”。

具保人王甲(化名),系服刑人员王某某儿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有固定的住处,能够与被保证人王某某共同居住,月收入5000元。

(三)监狱逐级研究及检察监督情况

2018年1月16日,白湖分局梅山监区内设一监区研究同意呈报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8年1月31日,白湖分局梅山监区研究同意呈报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2月1日,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经研究,认为王某某病情经鉴定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附件《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建议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请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理委员会研究。

2018年2月2日,白湖分局罪犯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拟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情况在狱内公示,在规定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异议。

2018年2月7日,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经审查,王某某的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相关条款之规定,提请程序合法,我院认为可以对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在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白湖分局刑罚执行科将王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报请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2018年2月7日,白湖分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提请王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批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12日,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认为王某某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3月13日,白湖分局与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大队,顺利完成了王某某人员和暂予监外执行法律文书的交接。同时,狱方将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法律文书递交至相关检察机关和原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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